根据缓解框架的建立量身定制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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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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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缓解框架的建立量身定制程序要求

Post by pappu6329 »

鉴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似乎错失了将基于公约的减缓框架与巴黎协定日益进步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 的迭代过程联系起来的机会。该系统终于在今年和明年开始运转:各国目前正在根据第一次全球盘点的结论制定各自的第一个“连续”NDC(巴黎协定第 4.2 和 4.9 条),并将于 2025 年公布。法院在KlimaSeniorinnen判决中没有承认这一“全球时刻”,而是几乎轻视了巴黎协定的 NDC 系统。无论是从迭代过程在增加全球减缓努力中的作用(第 546 和 547 段)还是从瑞士的 NDC 在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积极义务方面的重要意义(第 563 和 564 段)来看。

然而,基于《公约》的缓解框架和《巴黎协定》的缓解框架可以很容易地相互补充。基于《公约》的“与建立[国家]监管框架有关的积极义务”(见第 547 段)可以与《巴黎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和“维护”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义务(第 4.2 条)联系起来。根据《公约》,各国在全球环境问题面前的主要义务是参与全球合作。然后,法院可以参与全球规范共识,即每个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将……反映其最高可能抱负”(《巴黎协定》第 4.3 条),并将其作为《公约》下的程序和实质性要求。

选择整合而不是分割国际气候变化减缓义务将有利于实现两个理想结果:i)《公约》将提高与《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国家民主进程的质量;ii)《巴黎协定》下加强的全球减缓努力将导致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加大,而这种保护的规模是每个国家无法独自实现的。


KlimaSeniorinnen案判决之后出现的另一个机会是,根据《公约》调整程序要求,使其与建立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有效的缓解框架相匹配。第一步是在KlimaSeniorinnen 案中采取的,将决策过程要求从法院的环境案例法中移出(第 554 段)。在我看来,下一步自然是区分与气候变化缓解有关的两大类决策,并根据每个决策过程中评估和考虑的相关主题对它们进行区分。

决策过程的第一类涉及确定减缓框架:目标、路径和排放预算(见第 550 段 (a)、(b) 和 (d))。程序保障措施必须确保充分评估替代目标和路径(整体或特定部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将其反映在公开信息中,使其成为公众参与的主题,并在做出决定的理由中加以解决。

决策过程的第二类涉及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活动。在这里,重要的是是否已建立、遵守(第 550 (c) 段)和保持最新(第 550 (d) 段)排放缓解框架。假设已建立有效的缓解框架,那么突出的问题是框架的排放预算中有多少将被相关排放活动“花费”——而不是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可能是什么。但是,如果决策过程涉及的温室气体不会被缓解框架“覆盖”,或者国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框架是有效的,那么这些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将是值得评估和考虑的。

换言之,建立有效的实质性框架改变了对特定排放活动的评估和考虑的主题。问题不再是试图评估某些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而是在有限的排放预算内是否应优先考虑这些活动。在《公约》程序保障措施的背景下澄清这一点将强调框架方法对减缓气候变化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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