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行为都受到人权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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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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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行为都受到人权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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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国际人道法不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提供法律依据的观点,似乎有说服力的论点是,如果国际人道法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杀死战斗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它也必须提供较小的拘留权力。此外,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国际人道法不提供这种较小的权力,就会产生不正当的激励,因为武装冲突的参与者杀人比拘留更好(参见Aurel Sari 对 Kubo 的帖子的评论)。这一论点基于这样的假设:国际人道法授权或允许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杀死战斗人员或战斗人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为战斗人员提供了参与敌对行动的权利(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3(2) 条),这确实意味着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规定平民不得成为攻击对象。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说国际人道法授权以战斗人员或战斗人员为目标。各国仍然有权起诉非国家团体成员杀害本国武装部队成员或杀害其他非国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家武装团体成员的行为。如果国际人道法确实为非国家性武装冲突中的杀戮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它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这样做,并提供杀戮特权(以及相应的免于起诉)。但国际人道法并没有这样做。国际人道法本身不为非国家性武装冲突中的杀戮提供依据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为这种观点允许国家保留起诉非国家团体成员的自由,也允许国家在其自身法律中为其武装部队针对非国家团体成员提供法律依据(只要遵守禁止攻击平民的规定)。此外,由于国家不太可能起诉其武装部队成员针对非国家团体成员的行为,因此即使没有国内法为此类杀戮提供依据,在实践中也不太可能出现问题。无论如何,认为人权法适用于拘留,因此存在杀戮而非拘留的不正当动机的论点似乎忽略了人权法也适用于前者的事实(暂且不论国际人权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原则上,。

因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拘留的合法依据在于其他方面,主要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国际法的其他领域,例如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的相关安理会决议。国际法允许各国通过立法,授权国家采取必要的行动,例如拘留,同时确保非国家团体根据国内法因其“普通战争行为”而受到起诉。然而,任何通过的国内立法都需要遵守其他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即国际人权法。

国家实践支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基础不在于国际人道法,无论是默示权利还是习惯权利。因此,各国通常依赖国内法作为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实践的法律基础(例如,参见尼泊尔臭名昭著的《恐怖主义和破坏活动法和条例》或斯里兰卡的《预防恐怖主义法》)。即使在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各国也在寻求其他授权(例如,参见伊拉克和安理会第 1546 号决议)。如果可以说适用的条约条款或习惯国际法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提供了法律基础,那么人们通常可以期望实践证实这一点。然而,事实似乎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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