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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许可证是合同

Posted: Wed Jan 22, 2025 3:48 am
by pappu636
经常阅读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博客中反复出现的一个模因是,版权许可是合同。在Jacobsen v Katzer案中,美国法院已经同意了。

该案涉及罗伯特·雅各布森 (Robert Jacobsen),他是一名开源开发者,参与了名为Java 模型铁路接口(JMRI) 的开源项目,这是一款根据艺术许可证发布的模型火车软件。雅各布森收到了一封要求支付许可费的信,信中是一家名为 Kamind Associates 的公司发来的,该公司由 Matthew Katzer 所有,已获得模型铁路软件的软件专利(特别是美国专利 7,216,836)。雅各布森决定先发制人,先起诉 Katzer,声称该专利因显而易见且未满足披露要求而无效。他后来修改了投诉,包括侵犯版权,因为他声称他的软件早于 Katzer 的软件。

当前判决对被告的驳回动议和原告的初步禁令动议作出了裁决。地方法院批准了部分驳回动议,驳回了其他动议,并驳回了初步禁令的请求。该判决的重要部分是对版权侵权索赔的分析。法院宣布,由于该软件是通过开源许可证在线向公众发布的,因此明确允许使用该软件。艺术许可证不是版权左翼许可证,它允许修改和创建衍生作品,前提是修改者在每个文件上插入显眼的声明,并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 将您的修改置于公共领域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可自由使用,例如通过将所述修改发布到 Usenet 或同等媒体,或将修改放置在主要存档站点(例如 ftp.uu.net),或允许版权持有者将您的修改包含在软件包的标准版本中。b
) 仅在您的公司或组织内使用修改后的软件包。c
) 重命名任何非标准可执行文件,使名称不与标准可执行文件冲突(也必须提供标准可执行文件),并为每个非标准可执行文件提供单独的手册页,清楚地记录其与标准版本的不同之处。d)
与版权持有者做出其他分发安排。”

地方法院敏锐地意识到,这种限制不是版权限制,而是合同义务。他们声称:

“根据修改后的投诉中的指控和 JMRI 项目艺术许可的明确语言,法院发现原 土耳其手机数据 告选择通过授予公众使用、分发和复制文件的非排他性许可来分发其解码器定义文件。非排他性许可受各种条件的约束,包括被许可人对主题文件来源的正确归属。但是,非排他性许可中隐含着不起诉侵犯版权的承诺。[…] 因此,根据这种推理,原告可能有权向被告提出违反非排他性许可协议的索赔,但可能没有版权索赔。[…] 但是,仅仅发现存在使用许可并不会自动排除侵犯版权的索赔。[…] 用户插入显眼的归属声明的条件并不限制许可的范围。相反,被告涉嫌违反许可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对非排他性许可的违反,但并不会产生原本不存在的版权侵权责任。”

如果我在这里表现得有点儿呆板和不专业,我深表歉意,但天哪!这项裁决的影响是巨大的。地方法院声称,不应推定存在版权侵权索赔,并且应在原告提出诉讼之前证明此类索赔。如果他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类索赔可能在法庭上成功,那么 Jacobson 只能依靠许可证的合同要素来寻求补救;也就是说,未能放置归属通知不足以提出版权索赔,而只能提出合同索赔。

有趣的是,地方法院完全理解开源许可证中的权衡,而这正是合同/许可证二分法的核心:如果你遵守许可证,我们就不会起诉你侵犯版权。但是,如果你不能起诉侵犯版权,那么你只能提出违约索赔。

我现在要得意地喝完我的咖啡了……

更新 1: OSS 支持者对于这项裁决感到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开源能够表现得像合同义务一样,而不是依赖于“合同就是许可证”这一教条的口号,也许情况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