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申请的第 10 条答复
Posted: Wed Jan 22, 2025 4:12 am
(来自劳伦斯·戴弗和其他来源)总理办公室一直在接受网上请愿,这促使各行各业的人提出专业请求。其中一份反对软件专利的请愿书已经发布,上面写着“我们签名者请愿总理明确禁止软件专利”。请愿书收集了 2,215 个签名。
也许比实际的请愿书更令人震惊的是一份非常明智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政府仍坚持其政策,即不应为仅在软件领域取得进步的发明授予专利。尽管某 乌克兰手机数据 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允许对基于软件的发明授予更自由的专利,但这些专利无法在英国实施。
英国法院最近澄清了用于区分可授予专利权和不可授予专利权主题的测试标准,专利局也严格执行了该标准。根据该测试标准,必须确定专利申请中所声称的进步的真实性质,如果该进步仅存在于软件领域或其他非技术领域(例如经营方法),则不会授予专利。如果一项发明的进步确实存在于技术领域,那么它还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描述得足够清楚,以便能够复制该发明,专利局才会授予专利。
最近发布的《高尔斯知识产权评论》是政府委托进行的一项独立评论,该评论建议不应将专利权扩大到纯软件、商业方法和基因。政府将实施其负责的建议,并将继续将专利排除在可能阻碍创新的领域之外:包括范围太广、推测性或显而易见的专利,或它们所取得的进步位于软件等排除领域的专利。”
但是,请注意,措辞仍然反对“纯软件”或“软件本身”。正如我经常评论的那样,一些软件专利仍将获得通过,但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
也许比实际的请愿书更令人震惊的是一份非常明智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政府仍坚持其政策,即不应为仅在软件领域取得进步的发明授予专利。尽管某 乌克兰手机数据 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允许对基于软件的发明授予更自由的专利,但这些专利无法在英国实施。
英国法院最近澄清了用于区分可授予专利权和不可授予专利权主题的测试标准,专利局也严格执行了该标准。根据该测试标准,必须确定专利申请中所声称的进步的真实性质,如果该进步仅存在于软件领域或其他非技术领域(例如经营方法),则不会授予专利。如果一项发明的进步确实存在于技术领域,那么它还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描述得足够清楚,以便能够复制该发明,专利局才会授予专利。
最近发布的《高尔斯知识产权评论》是政府委托进行的一项独立评论,该评论建议不应将专利权扩大到纯软件、商业方法和基因。政府将实施其负责的建议,并将继续将专利排除在可能阻碍创新的领域之外:包括范围太广、推测性或显而易见的专利,或它们所取得的进步位于软件等排除领域的专利。”
但是,请注意,措辞仍然反对“纯软件”或“软件本身”。正如我经常评论的那样,一些软件专利仍将获得通过,但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