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攻击民用物体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14 am
核实目标的义务是一种手段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它根据决策时可用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受可行性标准的制约。人们认为,可行性的概念取决于许多决定因素:冲突一方的能力、一方自身部队面临的风险、法律考虑(例如,可能的预防措施是否会违反另一项国际法规则)。当对手使用欺骗手段误导攻击方的决策者时,情况就会变得特别复杂。
为了确定以色列国防军是否遵守了在这种情况下核实目标的预防义务,人们需要更多有关他们所采取的措施或根据其现有能力、战场环境和袭击时可用的信息可能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即使一方采取了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核实目标,该方仍可能被法律要求不得对该目标发动攻击。这将分析转向消极义务,就像在 PIJ 情景中一样,消极义务比相关的积极义务带来更多的解释障碍。
根据条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1) 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7)。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将某物作为“攻击对象”意味着什么?
这句话可以有多种解释。它可以被视为包含某种过错要素,并可能指以下过错可能性——攻击:(i) 攻击者因为民用物体的地位而想将其作为目标;(ii) 攻击者知道或认为该物体是民用物体;(iii) 攻击者对其指定物体的地位不顾后果;或 (iv) 攻击者对其地位疏忽大意。或者,这句话可以被视为表示一种纯粹客观的标准:(v) 攻击者在没有任何过错要素的情况下,事实上将民用物体作为其目标的攻击(关于最后一个选项,有关禁止攻击平民的规定,请参见此处)。划定界限对于误击尤为重要 。如果禁令仅涵盖以将其作为民用物体进行攻击为特征的对民用物体的攻击(即,有目的或明知其地位),那么对物体地位的误解将意味着超出禁令范围。提醒一下,这是对国际人道法下冲突各方义务的分析,而不是对国际法下袭击平民的战争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分析。
为了确定对国际人道法义务的合理解释范围,有必要诉诸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分析至关重要的是,对“攻击对象”一词在其上下文中的解释,更具体地说,是其与严重违反规定(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 条)和疑点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3) 条)的关系。
将某人或某物作为“攻击对象”是《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许多义务中使用的措辞(第 12(1)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51(2) 条;第 52(1) 条;第 56(1) 条;第 85(3) 条)。比较这些规定表明,该短语本身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对象状态的故意因素。这是因为严重违反条款将故意(1) 将平民作为攻击对象和 (2) 将明知失去战斗力的人作为攻击对象提升到严重违反的范畴。至少,这种上下文分析似乎排除了上述解释 (i) 和 (ii)。
此外,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3) 条,“如果怀疑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所或学校,是否被用于有效协助军事行动,则应推定该物体未被用于军事行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审查国际人道法禁止将民用物体作为攻击目标的内容时,根据怀疑规则对该禁令进行了解释(Galić,审判分庭判决,第 51 段)。将平民地位的推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定纳入禁止攻击民用物体的规定将证实以下观点:该禁令涵盖的心理状态低于对地位的意图。如果主观地解释怀疑(攻击者有怀疑),那么禁令将捕捉到鲁莽行为。如果客观地解释怀疑(攻击者在当时情况下应该有怀疑),它将进一步捕捉到确定攻击对象地位时的疏忽。按照这种思路,如果攻击者在(1)主观上心存疑虑或(2)疏于判断不存在疑虑(即未达到必要的可信度标准)的情况下发动袭击,则将违反禁令。对于禁止袭击平民的规定,也可以进行类似的分析(此处、此处和此处)。
值得注意的是,怀疑并不一定是绝对确定的反面,绝对确定是一个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怀疑处于信心范围的某个位置,尽管各国的国家实践并未详细规定其确切位置。
以阿赫利医院爆炸案为例,如果以色列国防军在可疑情况下袭击医院,即没有足够确切信息表明其军事目标的身份,则以色列国防军违反了禁止袭击平民目标的规定。例如,如果他们掌握的情报相互矛盾,或者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报已经过时或不可靠,或者只是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自信地确定身份,那么以色列国防军就可能违反禁止袭击平民目标的规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以色列国防军声称它对合法军事目标(比如在阿赫利基地或附近的哈马斯武装分子)发动了袭击,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其比例性(《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第 14 条)。如果以色列国防军不知道有这么多巴勒斯坦人一直在医院避难,这将再次导致对事实错误的调查。比例性分析的核心是袭击时预期和预计会发生什么,而不是附带平民伤害和军事优势的实际程度。有人认为,“预期造成”标准是合理可预见性标准之一(第 16 页),即“从指挥官的角度根据他/她在袭击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况进行评估,而不是基于事后诸葛亮”(第 13 页)。根据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说法,这种观点是“对实际犯罪者的情况有合理了解的人”的观点(第 58 段)。根据附带伤害的合理可预见性观点,即使袭击是按照攻击者的信念进行的,但如果这种信念在当时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袭击仍可能是非法的。
为了确定以色列国防军是否遵守了在这种情况下核实目标的预防义务,人们需要更多有关他们所采取的措施或根据其现有能力、战场环境和袭击时可用的信息可能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即使一方采取了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核实目标,该方仍可能被法律要求不得对该目标发动攻击。这将分析转向消极义务,就像在 PIJ 情景中一样,消极义务比相关的积极义务带来更多的解释障碍。
根据条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民用物体不得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1) 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 7)。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将某物作为“攻击对象”意味着什么?
这句话可以有多种解释。它可以被视为包含某种过错要素,并可能指以下过错可能性——攻击:(i) 攻击者因为民用物体的地位而想将其作为目标;(ii) 攻击者知道或认为该物体是民用物体;(iii) 攻击者对其指定物体的地位不顾后果;或 (iv) 攻击者对其地位疏忽大意。或者,这句话可以被视为表示一种纯粹客观的标准:(v) 攻击者在没有任何过错要素的情况下,事实上将民用物体作为其目标的攻击(关于最后一个选项,有关禁止攻击平民的规定,请参见此处)。划定界限对于误击尤为重要 。如果禁令仅涵盖以将其作为民用物体进行攻击为特征的对民用物体的攻击(即,有目的或明知其地位),那么对物体地位的误解将意味着超出禁令范围。提醒一下,这是对国际人道法下冲突各方义务的分析,而不是对国际法下袭击平民的战争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分析。
为了确定对国际人道法义务的合理解释范围,有必要诉诸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分析至关重要的是,对“攻击对象”一词在其上下文中的解释,更具体地说,是其与严重违反规定(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 条)和疑点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3) 条)的关系。
将某人或某物作为“攻击对象”是《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许多义务中使用的措辞(第 12(1)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51(2) 条;第 52(1) 条;第 56(1) 条;第 85(3) 条)。比较这些规定表明,该短语本身并不意味着相对于对象状态的故意因素。这是因为严重违反条款将故意(1) 将平民作为攻击对象和 (2) 将明知失去战斗力的人作为攻击对象提升到严重违反的范畴。至少,这种上下文分析似乎排除了上述解释 (i) 和 (ii)。
此外,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2(3) 条,“如果怀疑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所或学校,是否被用于有效协助军事行动,则应推定该物体未被用于军事行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审查国际人道法禁止将民用物体作为攻击目标的内容时,根据怀疑规则对该禁令进行了解释(Galić,审判分庭判决,第 51 段)。将平民地位的推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定纳入禁止攻击民用物体的规定将证实以下观点:该禁令涵盖的心理状态低于对地位的意图。如果主观地解释怀疑(攻击者有怀疑),那么禁令将捕捉到鲁莽行为。如果客观地解释怀疑(攻击者在当时情况下应该有怀疑),它将进一步捕捉到确定攻击对象地位时的疏忽。按照这种思路,如果攻击者在(1)主观上心存疑虑或(2)疏于判断不存在疑虑(即未达到必要的可信度标准)的情况下发动袭击,则将违反禁令。对于禁止袭击平民的规定,也可以进行类似的分析(此处、此处和此处)。
值得注意的是,怀疑并不一定是绝对确定的反面,绝对确定是一个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怀疑处于信心范围的某个位置,尽管各国的国家实践并未详细规定其确切位置。
以阿赫利医院爆炸案为例,如果以色列国防军在可疑情况下袭击医院,即没有足够确切信息表明其军事目标的身份,则以色列国防军违反了禁止袭击平民目标的规定。例如,如果他们掌握的情报相互矛盾,或者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报已经过时或不可靠,或者只是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自信地确定身份,那么以色列国防军就可能违反禁止袭击平民目标的规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以色列国防军声称它对合法军事目标(比如在阿赫利基地或附近的哈马斯武装分子)发动了袭击,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其比例性(《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第 14 条)。如果以色列国防军不知道有这么多巴勒斯坦人一直在医院避难,这将再次导致对事实错误的调查。比例性分析的核心是袭击时预期和预计会发生什么,而不是附带平民伤害和军事优势的实际程度。有人认为,“预期造成”标准是合理可预见性标准之一(第 16 页),即“从指挥官的角度根据他/她在袭击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况进行评估,而不是基于事后诸葛亮”(第 13 页)。根据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说法,这种观点是“对实际犯罪者的情况有合理了解的人”的观点(第 58 段)。根据附带伤害的合理可预见性观点,即使袭击是按照攻击者的信念进行的,但如果这种信念在当时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袭击仍可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