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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国内措施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为基础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06 am
by pappu6329
除此之外,KlimaSeniorinnen 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审判庭在多大程度上详细说明了国家为履行其第 8 条义务而需要遵守的义务内容。在这方面,KlimaSeniorinnen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的一般环境法理,因为它最初指出“国家有义务制定针对相关活动具体特征的法规,特别是考虑到可能涉及的风险水平”(538)。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起着核心作用,因为国家承担的负担不能不成比例,而法院保持着监督作用。简而言之,关于国家“选择手段,包括根据优先事项和资源为实现国际锚定目标和承诺而采取的运营选择和政策,国家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543)。

在之前探讨口头听证会的帖子中,有人猜测KlimaSeniorinnen 案将为法院谨慎受理气候变化索赔提供依据。显然,大审判庭就是这么做的,但可以说它还走得更远。

在这一点上,大审判庭可以说增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文本中缺失的人权联系,它实际上借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 条的目标,指出国内措施必须防止“对人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546)。但大审判庭还更进一步指出,这应该以“原则上在未来 30 年内实现网络中立”为目标,这与欧盟《气候法》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气候法中的目标相对应,并且应立即采取行动,避免给子孙后代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后一点具有强烈的代际环境正义意识,并与国内法的发展(包括Neubauer裁决)相对应。

此外,大审判庭还详细阐述了国内义务的一系列定性要求。其中包括:


这些措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措施设立了碳排放目标、时间表、中期目标和行业路径;
国家必须证明其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根据现有的最佳证据更新这些目标(550)。
一方面,这些要求非常重要,原因很简单,因为法院通常不会费尽心思在其环境案例法中详细阐述 日本 WhatsApp 号码 国家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KlimaSeniorinnen是典型的环境尽职调查义务,但增加了气候变化方面的要求。此外,大审判庭特别指出,各国不仅需要采取措施缓解气候变化,还需要采取“旨在缓解气候变化最严重或最紧迫后果的适应措施”(552)。

另一方面,这些要求并不一定过于繁重,大多数欧盟国家可能已经遵守了。这些最低要求与许多国内法律秩序中已有的要求相一致。此外,大审判庭无疑试图控制未来索赔的数量,指出上述要求不一定是累积性的,因为国家未能遵守单一要求就必然导致违反《公约》(551)。

对于我们这些过去一直批评法院在环境案件中经常缺乏论证的人来说, KlimaSeniorinnen 案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因此,大审判庭的裁决意义重大,值得深思。评论家们很快就给这项裁决贴上了变革性的标签,认为它将对国内和国际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我不反对这一点,尽管这项裁决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但出于两个原因,我会更加谨慎。

首先,尽管该裁决很可能为欧洲国内诉讼提供重要背景,但这样做的空间已经很大。国内法院和法庭可以(在KlimaSeniorinnen案之前)将《公约》和法院环境案例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气候变化,并根据具体的国内情况进行调整。众所周知,荷兰法院在Urgenda 案中就是这么做的。因此,该裁决与其说是引领,不如说是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