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法法庭咨询意见的适用法律
Posted: Thu Feb 20, 2025 9:41 am
然而,它首先考虑了向全体法庭提出的咨询请求——以及 SRFC 提出的具体问题——是否属于《规约》第 21 条规定的“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所有事项”的框架[第 46、56、67 段]。在这一点上,法庭因其对其司法职能的解释过于宽泛而受到一些批评[第 3 页]。
在回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案中提出的问题时,仲裁庭援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3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第130条,裁定其有权在咨询程序中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第55、80、143段]。因此,第293条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习惯规则和其他未编纂来源的权力。
因此,COSIS程序中提出的问题是,有关环境法和气候变化责任的规则是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相容”。鉴于温室气体排放与海洋变暖和酸化导致的生物资源枯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肯定的回答。
这一结论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35 条规定,各国有责任“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并“确保根据其法律制度,就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补偿或其他救济”[参见第 1(4) 条]。事实上,这些问题可能使仲裁庭能够“阐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Freestone、Barnes 和 Akhavan,第 172 页]。
向国际海底法法庭提出咨询请求
然而,委员会请求中明确提到海平面上升可能会引发有 荷兰 WhatsApp 号码 关更广泛问题的诉讼。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维护海域现有权利和岛屿的法律地位 [ Wewerinke-Singh ],或海洋法规定的普遍义务 [ Holst ]。在这些程序中提出的任何此类问题都可能根据咨询程序中出现的某些基本原则进行评估。
首先,如核武器案(世卫组织)所见,咨询请求受到特殊性制度原则的限制。因此,提出的问题必须“属于请求机构活动范围之内”[第 10 段]。与获得联合国大会对国际法院咨询请求支持的繁琐程序不同,国际海底法法庭规则第 138 条允许任何政府间组织在“与《公约》宗旨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在SRFC 案中,仲裁庭认为咨询请求中提出的问题应“以法律为框架”并“提出国际法问题”[第 65 段]。仲裁庭认为,其意见应具有以下可取性:“以便为[请求组织]应采取的行动方针提供启示”、“为[该组织]自身行动寻求指导”以及“促进《公约》的实施”[第 76-77 段]。
法庭对COSIS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确实将为委员会的活动及其任务的执行提供有用的信息。本周提出的请求寻求澄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2 条和第 194 条所反映的海洋保护义务。这是根据《协定》第 1(3) 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有助于定义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各国在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义务”。
在回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案中提出的问题时,仲裁庭援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3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则》第130条,裁定其有权在咨询程序中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与本公约不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第55、80、143段]。因此,第293条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适用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习惯规则和其他未编纂来源的权力。
因此,COSIS程序中提出的问题是,有关环境法和气候变化责任的规则是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相容”。鉴于温室气体排放与海洋变暖和酸化导致的生物资源枯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肯定的回答。
这一结论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35 条规定,各国有责任“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并“确保根据其法律制度,就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补偿或其他救济”[参见第 1(4) 条]。事实上,这些问题可能使仲裁庭能够“阐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Freestone、Barnes 和 Akhavan,第 172 页]。
向国际海底法法庭提出咨询请求
然而,委员会请求中明确提到海平面上升可能会引发有 荷兰 WhatsApp 号码 关更广泛问题的诉讼。这些问题可能涉及维护海域现有权利和岛屿的法律地位 [ Wewerinke-Singh ],或海洋法规定的普遍义务 [ Holst ]。在这些程序中提出的任何此类问题都可能根据咨询程序中出现的某些基本原则进行评估。
首先,如核武器案(世卫组织)所见,咨询请求受到特殊性制度原则的限制。因此,提出的问题必须“属于请求机构活动范围之内”[第 10 段]。与获得联合国大会对国际法院咨询请求支持的繁琐程序不同,国际海底法法庭规则第 138 条允许任何政府间组织在“与《公约》宗旨有关的国际协定”授权的情况下行使法庭的咨询管辖权。
在SRFC 案中,仲裁庭认为咨询请求中提出的问题应“以法律为框架”并“提出国际法问题”[第 65 段]。仲裁庭认为,其意见应具有以下可取性:“以便为[请求组织]应采取的行动方针提供启示”、“为[该组织]自身行动寻求指导”以及“促进《公约》的实施”[第 76-77 段]。
法庭对COSIS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确实将为委员会的活动及其任务的执行提供有用的信息。本周提出的请求寻求澄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92 条和第 194 条所反映的海洋保护义务。这是根据《协定》第 1(3) 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委员会提交的问题“有助于定义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各国在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