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根据类别固有的性质差异将国际犯罪与跨国贩运犯罪区分开来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18 am
该政策承认法院的管辖范围有限,涵盖奴隶制罪行,但并未完全解决国际刑事法院罪行与其他奴隶制罪行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交叉所产生的法律难题。人口贩运是该政策中命运尚不明朗的一种罪行。它是与当代奴隶制有关的最广泛定罪的行为之一。几乎得到普遍采用的联合国贩运议定书确立了对这一罪行的共同定义和广泛的跨国执法合作框架。这种间接的国际刑法制度——通常称为“跨国刑法”——得到了不断发展的国际人权法体系的补充,该体系现在确认了各国有积极义务将人口贩运作为一种奴隶制形式定罪和起诉,并合作调查和起诉跨境贩运案件。因此,令人惊讶的是,该政策虽然承认奴隶制罪行通过人口贩运的法律框架在多个层面得到解决(第 27 段),但却将人口贩运排除在当代奴隶制的定义之外。
此外,该政策坚持区分“跨国人口贩运犯罪”和“国际”奴隶制犯罪——后者包括诸如奴隶贸易之类的犯罪,这些犯罪与人口贩运一样,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犯罪,而是在国际条约中定义的犯罪。此前,在 Dominic Ongwen 一案中,检察官办公室依据这一区别反对适用国内、跨国和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的起诉人口贩运的不惩罚原则。联合国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中表示,应在本案中考虑新兴的对贩运受害者不予惩罚的原则,理由是被告本人在实施审判分庭判定其有罪的罪行之前也曾遭受过贩运。检察官的答复首先强调,翁文犯下的奴隶罪“在性质和规模上与通常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完全不同”(检察官的答复,第 5 段),。这一论点可能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存在争议:许多国家的国内刑法将人口贩运归类为“国际犯罪”和/或具有普遍管辖权、安全理事会、国际人权法院管辖的犯罪(特别是见Rantsev 诉塞浦路斯和俄罗斯案和Brasil Verde 庄园工人诉巴西案的判决),一些学者认为人口贩运的性质和规模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相当。此外,检察官对“国际罪行”和“跨国罪行”的区分并不反映实在法:无论是《罗马规约》、国际打击犯罪条约还是国际人权法都不依赖于奴隶制罪行的这种等级制度。
将某些国际定义的罪行视为与其他国际罪行性质不同,就等于回避了奴隶罪在重叠法律框架中的适用性和系统一致性等尚未解决的问题。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四种罪行;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适用《规约》,其次,“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1)(b) 条)。此外,法院必须将这些来源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地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3) 条)。因此,从法律上讲,反对在 Ongwen 案中适用不惩罚原则的更有力的论据是,该原则是新兴的,而不是既定的法律(见检察官的答复,第 6 段)。但这种推理可能并不总是成立。由于检察官旨在越来越多地参与追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奴隶制罪行的刑事责任,因此它需要找到一个一致的基础来确定“跨国刑法”和人权法中发展或正在发展的刑法原则是否适用、何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见第 10 段特别报告员的意见;参见 2021 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特别是现在,检察官办公室寻求在发展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奴隶制罪行司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它必须注意不要破坏其他人的法律和实践中出现的发展,这些人也经常为此而努力。
此外,该政策坚持区分“跨国人口贩运犯罪”和“国际”奴隶制犯罪——后者包括诸如奴隶贸易之类的犯罪,这些犯罪与人口贩运一样,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犯罪,而是在国际条约中定义的犯罪。此前,在 Dominic Ongwen 一案中,检察官办公室依据这一区别反对适用国内、跨国和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的起诉人口贩运的不惩罚原则。联合国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法庭之友意见中表示,应在本案中考虑新兴的对贩运受害者不予惩罚的原则,理由是被告本人在实施审判分庭判定其有罪的罪行之前也曾遭受过贩运。检察官的答复首先强调,翁文犯下的奴隶罪“在性质和规模上与通常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完全不同”(检察官的答复,第 5 段),。这一论点可能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存在争议:许多国家的国内刑法将人口贩运归类为“国际犯罪”和/或具有普遍管辖权、安全理事会、国际人权法院管辖的犯罪(特别是见Rantsev 诉塞浦路斯和俄罗斯案和Brasil Verde 庄园工人诉巴西案的判决),一些学者认为人口贩运的性质和规模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相当。此外,检察官对“国际罪行”和“跨国罪行”的区分并不反映实在法:无论是《罗马规约》、国际打击犯罪条约还是国际人权法都不依赖于奴隶制罪行的这种等级制度。
将某些国际定义的罪行视为与其他国际罪行性质不同,就等于回避了奴隶罪在重叠法律框架中的适用性和系统一致性等尚未解决的问题。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四种罪行;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适用《规约》,其次,“在适当情况下,适用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1)(b) 条)。此外,法院必须将这些来源与国际人权法相一致地适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3) 条)。因此,从法律上讲,反对在 Ongwen 案中适用不惩罚原则的更有力的论据是,该原则是新兴的,而不是既定的法律(见检察官的答复,第 6 段)。但这种推理可能并不总是成立。由于检察官旨在越来越多地参与追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奴隶制罪行的刑事责任,因此它需要找到一个一致的基础来确定“跨国刑法”和人权法中发展或正在发展的刑法原则是否适用、何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见第 10 段特别报告员的意见;参见 2021 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特别是现在,检察官办公室寻求在发展以幸存者为中心的奴隶制罪行司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它必须注意不要破坏其他人的法律和实践中出现的发展,这些人也经常为此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