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律就背离了普遍的公正审理标准,包括司法义务对一方当事人的所有主要论点提供合理答复,以及诉讼主(提起诉讼的受害方)选择救济的权利(包括对所援引的特定权利/肢体作出合理的司法声明)。
诉讼主控权原则承认提起诉讼的受害方拥有决定权,可以指导案件,决定其结果。诉讼主控权包括补救措施的选择。所选补救措施可能是对特定援引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司法声明,包括对关键论点的(欧洲人权公约)答复。
欧洲人权法院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是,诉讼必须能够提交法官进行(有效)审议:诉讼当事人必须能够以必要的有效性为其案件辩护。这项权利,包括对其论点进行司法回应的权利,符合禁止拒绝司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法院必须为其裁 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决提供理由,这是一项基本的(欧洲人权法院)公平审判原则。对此进行限制性解释是没有道理的:拒绝提供正当理由就等同于武断,否定了法治。司法回应权必须有效:法院必须适当考虑——真正“听取”——当事人的论点。这包括在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与其案件相关的意见的权利中。法院有责任正确、认真地审查这些意见和提出的证据,并以充分的理由作出回应——足以证明其裁决的合理性。 “合理的裁决向各方表明他们的案件确实得到了审理。法院未能处理重要的法律论点或给出理由,属于‘任意性’。”法院必须以“特别严格和谨慎”的方式审查与《欧洲人权公约》权利有关的诉求。(参见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民事部分)的指南,§327、329、333、337、448-49、453。)
诚信受损
欧洲人权法院承认国内法院的这些标准,但忽视了其自身向作为诉讼主的幸存者提供认真、完整答复的职责。相反,它在决定对某些援引权利的裁决“没有必要”时,任意隐瞒正当理由。这尤其适用于破坏核心特权的具有政治挑战性的歧视索赔(参见上文提到的典型案例)。
幸存者的恩惠
胜诉的欧洲人权法院“申请人”并未被有效认定为得到适当回应的法院正式承认的权利人。(例如,幸存者被称为“申请人”,与“原告”相比,这是一个无能为力的术语。“主张”是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的东西——自己应得的东西。“申请”是请求服务、获得恩惠或机会、获得恩人的赏金。这与(积极)拥有(权利)并要求被承认为所有者相反。这与掌权、成为权利人、成为诉讼的主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