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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意见的背景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07 am
by pappu6329
本周,欧盟法院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ISDS) 发出了重大打击,其结果可能远不止是皮肉之伤。法院裁定,欧盟不具有签订包含 ISDS 条款的协议的专属权力,这大大增加了欧盟将这些条款从其自由贸易协定 (FTA) 中抛弃,并寻求签订单独的平行协议以处理争端解决的可能性。连同一系列其他发展,这可能标志着反对在贸易和投资协议中纳入 ISDS 条款的潮流出现转机。



本周的里程碑案件涉及欧盟加入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权限。这是一项较新的自由贸易协定,除了涵盖降低关税等传统贸易问题外,还包括一系列其他贸易相关事项的规定,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公共采购、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这项自由贸易协定还包括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欧盟是否拥有签订此类协议的专属权力,或者这种权力是否由欧盟和成员国共享(或甚至属于成员国的专属权力),至少在某些问题上是如此。欧盟委员会和议会希望欧盟拥有专属权力,但这遭到了许多成员国的反对。

从许多方面来看,法院在这些问题上都为欧盟赢得了重大胜利。法院比该案总检察长意 阿富汗 WhatsApp 号码 见所暗示的更进一步,裁定欧盟对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为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铺平了道路,无需所有成员国的批准。但这项一般性裁决有两个明显的例外。

首先,欧盟对《里斯本条约》规定的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条款拥有专属管辖权,但对非直接外国投资(通常被称为“投资组合”投资,这些投资并非旨在影响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的条款则无权管辖。我不会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

其次,欧盟没有签订包括 ISDS 条款的条约的专属权力。法院认为,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让原告投资者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成员国法院或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于后者具有将争议从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中移除的效果,因此未经成员国同意不能建立仲裁。

对法院判决的反应

我不是欧盟律师,因此我不打算花很长时间来讨论法院裁决的优劣。在旁观者看来,法院似乎偏离了其一般做法,即欧盟有权就某一特定主题缔结国际协议,这必然意味着有权服从由此类协议设立或指定的法院或机构就其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作出的决定。由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欧盟有权管辖外国直接投资,那么它也有权建立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