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童年与他后来的罪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24 am
分庭并未明确说明将翁文被绑架和在 LRA 度过的童年视为减刑的理由是仅仅因为这些情况确实发生,还是因为相信这些情况至少是他犯罪的部分原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上文第 388 段中的段落可能最接近于暗示因果关系,但还远远没有表明存在因果关系。在国内司法管辖区,法院有时会明确表示,童年的劣势可能是减刑的,因为后来的犯罪行为可归因于此。这在加利福尼亚州诉布朗案中奥康纳法官的一致意见中得到了著名的表达。
如果分庭认定 Dominic Ongwen 其性质尚不清楚。在量刑决定中,对他童年的讨论主要包括他的经历和行为的事实证据(第 71-82 段)。提出的唯一专家证据是第 81 段中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家 Catherine Abbo 博士对发育评估的简要概述,她发现他“似乎在发育上克服了所有困难”。本段中唯一指向 Ongwen 童年的有害影响的迹象是她认为,从他被绑架开始,他每天的每一分钟创伤经历都对他的大脑发育产生了影响。审判分庭并没有进一步认定这导致 Ongwen 倾向于犯下他被判有罪的罪行。减轻处罚可能同样取决于非专家的常识性推论,即 Ongwen 在 LRA 极端暴力环境中的社会化至少是其行为的部分因果解释。两种可能性均不排除。
审判分庭指出,许多其他人的情况往往与 Dominic Ongwen 非常相似,但他们做 阿尔及利亚 WhatsApp 号码 出了不同的选择(Ongwen 判决,第 85 段),而且 Dominic Ongwen 有机会不命令他人犯罪,同样,也不会亲自犯下进一步的罪行——但他们选择了其他方式(第 86 段)。这与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 Issa Hassan Sesay 案件和国际刑事法院的 Germain Katanga 案件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这些案件中,做出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不能将过去的伤害性经历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审判分庭指出,Sesay 被强行招募加入革命联合阵线时年仅 19 岁,但审判分庭认为,强行招募无法减轻他后来犯下的罪行,因为审判分庭认为他完全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第 220 段)。在对加丹加案的判决中,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分庭考虑但拒绝了因武装冲突造成的困难而减刑。它表示,虽然不可否认,热尔曼·加丹加因针对平民的暴力而遭受了巨大痛苦,但它不能认为他在犯罪时“发现自己完全‘陷入困境’”,以至于不再能够自由地做出决定(第 83 段)。翁文案的判决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来区分翁文的情况与塞萨伊或加丹加的情况。
结论
当一个由三名国际法官组成的法庭面临一个极其困难的决定,而各方又朝着相反的方向努力时,其给出的解释可能有许多未解之谜。此外,审判分庭在翁文一案中的主要目的当然是决定对多米尼克·翁文本人而言适当的刑罚。事实上,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78(1) 条,法院有义务考虑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但这并不妨碍考虑适用于具体案件所属的更广泛类别的原则。这里涉及的类别不仅限于被强行征召入伍的人,甚至不仅限于童年生活贫困的人。
如果分庭认定 Dominic Ongwen 其性质尚不清楚。在量刑决定中,对他童年的讨论主要包括他的经历和行为的事实证据(第 71-82 段)。提出的唯一专家证据是第 81 段中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家 Catherine Abbo 博士对发育评估的简要概述,她发现他“似乎在发育上克服了所有困难”。本段中唯一指向 Ongwen 童年的有害影响的迹象是她认为,从他被绑架开始,他每天的每一分钟创伤经历都对他的大脑发育产生了影响。审判分庭并没有进一步认定这导致 Ongwen 倾向于犯下他被判有罪的罪行。减轻处罚可能同样取决于非专家的常识性推论,即 Ongwen 在 LRA 极端暴力环境中的社会化至少是其行为的部分因果解释。两种可能性均不排除。
审判分庭指出,许多其他人的情况往往与 Dominic Ongwen 非常相似,但他们做 阿尔及利亚 WhatsApp 号码 出了不同的选择(Ongwen 判决,第 85 段),而且 Dominic Ongwen 有机会不命令他人犯罪,同样,也不会亲自犯下进一步的罪行——但他们选择了其他方式(第 86 段)。这与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 Issa Hassan Sesay 案件和国际刑事法院的 Germain Katanga 案件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这些案件中,做出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被认为是不能将过去的伤害性经历作为减轻罪责的理由。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审判分庭指出,Sesay 被强行招募加入革命联合阵线时年仅 19 岁,但审判分庭认为,强行招募无法减轻他后来犯下的罪行,因为审判分庭认为他完全可以选择另一条道路(第 220 段)。在对加丹加案的判决中,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分庭考虑但拒绝了因武装冲突造成的困难而减刑。它表示,虽然不可否认,热尔曼·加丹加因针对平民的暴力而遭受了巨大痛苦,但它不能认为他在犯罪时“发现自己完全‘陷入困境’”,以至于不再能够自由地做出决定(第 83 段)。翁文案的判决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来区分翁文的情况与塞萨伊或加丹加的情况。
结论
当一个由三名国际法官组成的法庭面临一个极其困难的决定,而各方又朝着相反的方向努力时,其给出的解释可能有许多未解之谜。此外,审判分庭在翁文一案中的主要目的当然是决定对多米尼克·翁文本人而言适当的刑罚。事实上,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78(1) 条,法院有义务考虑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但这并不妨碍考虑适用于具体案件所属的更广泛类别的原则。这里涉及的类别不仅限于被强行征召入伍的人,甚至不仅限于童年生活贫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