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断言与现有习惯国际法识别方法的局限性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27 am
塔尔蒙教授关于国际法院查明习惯的方法的文章非常重要,而且恰逢其时,因为国际法委员会正在推进其对习惯国际法的识别的研究。为了参与辩论,我打算详细阐述一下这篇文章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法院经常诉诸“主张”习惯国际法,而不是提供更有力的推理来支持它所识别的规则?虽然法院采取这种方法的确切原因尚待推测,但我怀疑这与确定习惯的标准方法(用塔尔蒙教授的术语来说,即“归纳法”)固有的局限性有关,法院本身在塑造这一方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如塔尔蒙教授所说,系统推理——原则论证和类比论证——一直是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催化剂,填补了应用归纳法所留下的空白。然而,归纳法是识别习惯的最佳方法,因为它囊括了关于国际法“承认规则”要求的主流观点。
“承认规则”的问题在于,它不允许我们得出任何关于特定习惯规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则是否存在的明确结论。当我们剖析国际法院定义和应用的归纳法时,这一点就变得清晰起来。在北海大陆架案和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我们被告知,国家实践必须“广泛”和“几乎统一”,或者充其量是“普遍的”,尽管并不完美。法律确信必须独立证明,而法院并不热衷于仅从国家对实践的遵守来推断它。在一个拥有 190 多个国家的世界里,需要什么才能令人信服地得出结论,普遍实践已经出现,并伴随着必要的义务感?任何规则——即使是那些长期被视为既定的规则——都能经受住放大镜的残酷审查吗?每当人们过于仔细地观察实践和法律确信时,推定的规则更有可能瓦解而不是凝聚。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法律体系的严重缺陷,而且该体系的成员数量一直在稳步增加。
当我们反思识别国际法规则的主要方法的缺陷时,就更容易理解国际法院一直在做的事情。不出所料,除了尼加拉瓜案和涉及特殊习惯的案件(如通行权案和圣胡安河案)外,法院倾向于采用归纳法来驳回习惯国际法的主张。如果法院更自由地应用归纳法来确认新的习惯规则,其推理将更容易受到批评。它引用了足够多的实践实例吗?它在哪里找到了法律确信?尽管断言可能是一种蒙昧的推理形式,但它利用了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和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国际法庭的权威地位。它允许法院逐步澄清法律,同时将机构批评保持在长期(但可以说是可控的)水平。判决书最多只能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法院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仔细考虑了相关问题,并得出了合理的结论。如果将来出现类似的纠纷,法院得出的结论将被视为权威的,不太可能引起太大的争议。
正如塔尔蒙教授所说,系统推理——原则论证和类比论证——一直是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催化剂,填补了应用归纳法所留下的空白。然而,归纳法是识别习惯的最佳方法,因为它囊括了关于国际法“承认规则”要求的主流观点。
“承认规则”的问题在于,它不允许我们得出任何关于特定习惯规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则是否存在的明确结论。当我们剖析国际法院定义和应用的归纳法时,这一点就变得清晰起来。在北海大陆架案和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我们被告知,国家实践必须“广泛”和“几乎统一”,或者充其量是“普遍的”,尽管并不完美。法律确信必须独立证明,而法院并不热衷于仅从国家对实践的遵守来推断它。在一个拥有 190 多个国家的世界里,需要什么才能令人信服地得出结论,普遍实践已经出现,并伴随着必要的义务感?任何规则——即使是那些长期被视为既定的规则——都能经受住放大镜的残酷审查吗?每当人们过于仔细地观察实践和法律确信时,推定的规则更有可能瓦解而不是凝聚。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法律体系的严重缺陷,而且该体系的成员数量一直在稳步增加。
当我们反思识别国际法规则的主要方法的缺陷时,就更容易理解国际法院一直在做的事情。不出所料,除了尼加拉瓜案和涉及特殊习惯的案件(如通行权案和圣胡安河案)外,法院倾向于采用归纳法来驳回习惯国际法的主张。如果法院更自由地应用归纳法来确认新的习惯规则,其推理将更容易受到批评。它引用了足够多的实践实例吗?它在哪里找到了法律确信?尽管断言可能是一种蒙昧的推理形式,但它利用了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和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国际法庭的权威地位。它允许法院逐步澄清法律,同时将机构批评保持在长期(但可以说是可控的)水平。判决书最多只能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法院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仔细考虑了相关问题,并得出了合理的结论。如果将来出现类似的纠纷,法院得出的结论将被视为权威的,不太可能引起太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