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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规标准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43 am
by pappu6329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在紧急状态还是正常情况下,各国均负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规定的首要义务,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民族的生存手段”。 至关重要的是,特别是在 COVID-19 大流行引发的卫生、经济和安全双重紧急状况下,应让民众能够审查各自国家每天变化的 COVID-19 紧急措施,从而将证明此类紧急措施合理性的负担转移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身上。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2013 年制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规标准 — — 适用于当时全球经济危机最严重时期世界各地的紧缩措施 — — 也应适用于世界各国为应对 COVID-19 大流行造成的情况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紧急措施和政策,作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卫生、经济和安全措施。

迫使各国承担确定要素的负担[参见 (1) 存在令人信服的国家利益;(2) 紧缩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暂时性和相称性;(3) 用尽替代性和限制性较小的措施;(4) 拟议措施的非歧视性质;(5) 保护权利的最低限度核心内容;和 (6) 受影响群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体和个人真正参与决策过程],不仅赋予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关于最低限度核心和逐步实现的基本和不可减损的义务、第 2(2) 条中的非歧视和不倒退义务;以及第 3 条中的平等义务意义,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些调查要求必要的透明度、个人参与和社区贡献,以确保人权——在其完整的对话、解释、辩论和规范意义上——即使在全球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和持续的科学不确定性时期——仍然是国家决策的中心。正如我多年前所说的那样,即使在紧急时期,不歧视、不倒退和最低核心义务等跨领域义务仍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关键“规范框架” 。

无论这场全球紧急状态会随着天气转暖而结束,还是随着疫苗在 18 个月内推出而结束,还是会持续更长时间,各国都不能逃避报告其紧急措施如何满足尊重、保护和实现本国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正当要求,并避免对其他国家其他人口的相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跨境损害。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规标准可以再次帮助各国在抗击全球疫情的未来几天和几个月内如何能够且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在紧急情况和危机时期遏制国家行为中道德上危险的最坏冲动。我们所有人都迫切需要在国家人权对话中发出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