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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败法人性化的风险与机遇

Posted: Sun Mar 02, 2025 5:28 am
by pappu6329
编者注:在最新一期《EJIL》(第 29 卷(2018 年)第 4 期)的“EJIL:辩论! ”部分中, Anne Peters提出了她极具挑衅性和颠覆性的观点,即腐败是对国际人权的侵犯。Kevin Davis和Franco Peirone对这一具有挑战性的论点作出了回应,Anne Peters在本篇文章中重新加入了这一观点。

1. 理论与政策
对我的文章《腐败是对国际人权的侵犯》的两条评论对理论分析和规范评估的各个要素提出了挑战。我提出并捍卫了两个主张:首先,腐败行为或不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在技术上可定性为侵犯国际人权(特别是社会权利),尽管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障碍。其次,我规范地论证说,将腐败重新概念化为侵犯人权的主要附加价值在于提供补充的补救论坛,特别是国际人权机制。

两位评论者提出了非常宝贵的观点,对此我深表感谢。在这篇反驳中,我仅关注在两条评论中出现的两个论点。他们的第一个批判性意见涉及教义分析和因果关系问题。Franco Peirone 发现“将公民与国家一对一的关系视为腐败受害者的想法尤其成问题”,他问道:“怎么可能坚持认为一个人因为国家腐败而遭受了人权侵犯?”同样,Kevin E. Davis 指出,如果:

“国家医疗保健系统资金严重不足,国家显然未能履行其实现健康权的义务[,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腐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败是侵犯人权的原因。例如,如果资金没有被挪用,它们可能会被分配给军队或高等教育。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腐败导致了未能实现这项权利。”

第二个批评与我的政策评估有关。两位评论者都指出,人权制裁和国家对侵犯人权的责任最终将由腐败国家的普通民众来承担(而不是犯罪个人,例如受贿者或收受回扣的人)。

2. 系统性问题与个人正义
这两种批评是根本性的,而且——重要的是——它们是相互联系的。为确立腐败行为与侵犯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进行的斗争,是反对将系统性法律问题分解为人权问题的理论表达,因为人权问题从定义上讲与个人有关。一方面,促进腐败的机构与戴维斯所说的“对个人受害者享受人权的不确定影响”之间存在事实和时间上的距离,这正是为什么“强行”将腐败问题纳入人权模式似乎是人为的和牵强的,正如评论所暗示的那样。

然而,系统性治理缺陷是否以及如何用权利语言来表达这一问题不仅与腐败有关。腐败情况只是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种方式。它提出了一个更大且基本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准确确定具体个人的具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什么时候受到侵犯。这个问题通常被描述为缺乏可诉性。但它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且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物质结构有关。在定义触发国家责任和潜在赔偿的侵权行为(而不是模糊的不遵守声明)方面的概念性司法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社会权利侵犯往往是由于基于政治预算决定的系统性治理缺陷造成的,影响到大批人群,并提出了门槛问题,因此因果关系问题在这里无处不在——不仅仅是在腐败方面。

评论家们对于让纳税人承担侵犯人权赔偿的负担感到不安,这又表明了人们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的正义与法律和政治的系统性决策分开。Franco Peirone 使用了森林和树木的比喻。专注于个别树木可能会使我们看不到整个森林,也可能会阻碍扑灭森林大火的努力。这个比喻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需要宏观层面的系统性治疗来解决腐败等结构性问题——而不是微观管理侵犯人权行为。然而,如果人们太急于看到森林,也会有忘记树木的反向风险。也就是说,将注意力从结构性问题转移到个人后果具有观念价值,因为它降低了在热衷于大变革时伤害人们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