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包括欧洲社会权利支柱

Posted: Thu Mar 20, 2025 5:31 am
by roseline371274
与委员会的提议相比,中期国家结构性预算计划相关的规定似乎也朝着紧缩的方向发展,该提议必须包含一条与四年或五年的调整路径相兼容的净支出削减路径,只有当成员国承诺“进行一系列相关改革和投资”时,才能再延长三年,其目标包括“ i)公平、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包括第 2021/1119 号条例 (EU) 中提到的气候目标; (ii)社会和经济复原力, (三)能源安全; (iv) 必要时,发展国防能力”(见第 14 条第 2 款对第 13 条 c 款的引用)。显然,这重新引入了一种机制,即条件性机制,其潜力在联盟的体制动态中已经众所周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艺术。

11,第5,似乎试图避免可能出现的将国家政府与其选民的判断联系起来的责任关系模糊,规定“[每个成员国在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交中期国家结构预算计划时,应予以公布”。
然而,参考这项规定,人们可能会对欧洲规则所保证的计划起草中的民主参与的实际范围产生怀疑:所描述的程序实际上与 PNRR 的程序类似,而且很明显,与后者一样,在向欧洲机构提交时公布(即已经定义好文本)并不意味着代表机构的有效参与,代表机构随后将有义务对其进行跟进(就 PNRR 的情况而言,可以参考本卷中关于该主题的论述)。目前尚不清楚该条款 澳大利亚号码数据 是否应按字面意义理解,还是应按最低期限(“至少在提交时”)理解;无论如何,不​​容忽视的是,议会中的任何公开辩论最终都将在内部层面上被赋予各个民选议会的自主权力,以“捕获”和指导各自政府的行动。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层面计划相关决策可能进一步本地化(鉴于附加条件的增加,这在现实中仍有待证明),这似乎与内部行政权力的显著加强相一致;加强了评论中的文本表达了一定的认识,正如注意力所证明的那样——至少在形式上——提供机制,使各国政府不那么容易滥用联盟机构作为逃避自身政治责任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