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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描绘的全景图引发了几点思考

Posted: Thu Mar 20, 2025 8:35 am
by roseline371274
事实上,针对国家的气候争端案件是一个客观上“典型”的司法案例(关于先例理论中的“典型案​​例”类别,参见Tesauro),因为它涉及全人类“共同关怀”的主题(如国际气候法来源所述),不可避免地涉及任何国家和任何人。
然而,在欧盟的法律空间内,这一“典型”案例却具有一些值得考虑的“特殊性”。

在最近的一些评论中,已经提到了其中两条:a)一个成员国的法官认为该行动的事实基础(气候变化恶化为气候紧急情况)侵犯了人权,而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法官很难否认这一事实,除非以在联盟公民之间造成明显的待遇差异和在共同的事实假设——欧盟正式宣布的气候紧急情况——与不一定随之而来的主观保护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合逻辑为代价(布鲁诺);b)在应对气候紧急情况 中国号码数据 的过程中,国际法学界越来越一致地同意尊重“不伤害”和“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国际原则,这一共识不太可能受到国家法官的质疑,因为他们无论如何都需要本着善意争辩一般和常规国际法的来源(Motta。

除此以外,还可以添加五个。
1)首先,欧盟建立在民事责任领域的“成员国法律共同的一般原则”之上(如《欧盟运作条约》第340(2)条和《尼斯宪章》第41(3)条所述)。当然,“ neminem laedere ”是这些共同原则的一部分,以至于它构成了所谓的“罗马 II ”条例(n.864 /2007)和所谓的“欧洲侵权法原则”(PETL)的欧洲共同纪律的基础。)以及国家对其公民违反欧洲法律所承担的超合同责任(参见Di Marco)。一旦这一“共同原则”也适用于针对某个成员国的气候争端,那么在其他欧盟成员国面前否认这一原则,并在同一欧盟区域内因其他气候争端被起诉,就会显得不合理和不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