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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法官可以采用的决策类型也值得考虑

Posted: Thu Mar 20, 2025 8:42 am
by roseline371274
首先,当欧洲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性质和严重性对申请人的判决或定罪判决产生实际影响时,最高法院将接受该请求(第 628 条之二, co. 5 cpp)。通过推理这种预防性筛查的性质,人们已经可以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允许人们采取规避措施来逃避《条例》规定的合规义务。 46 欧洲人权公约,如果内部法官过度将其自己的评估与欧洲法官已经进行的评估重叠,则其指导价值可能会被削弱(参见 R. Casiraghi,《执行斯特拉斯堡法院判决的具体补救措施》 ,Dir. pen. proc .,n. 1,2023,197)。
初步审查之后,如果请求被接受,法院随后的决定将考虑两个不同的因素:发现的缺陷类型,以及最适合消除违法影响的具体方法。

特别是,如果无需进一步进行事实调查,或者提交的案件被证明是多余的,最高法院本身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下令撤销判决或刑事定罪命令。
否则,法院应将文件转交执行法官,或命令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程序的 哥伦比亚号码数据 级别和阶段重新开始审理。
在后一种案件中,法院出于可以理解的程序经济的原因,确定先前审判中采取的行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仍然有效。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一评估取决于斯特拉斯堡法官发现的违法类型,最高法院必须根据我们法律体系特有的逻辑概念类别对其进行“翻译”。

举例来说,在根据第 19 条发生“防御性”常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6 欧洲人权法院(因此排除那些与证据有直接关系的缺陷),最高法院将不得不核实是否有可能将缺陷纳入无效性的内部概念,然后借鉴相关法律制度来调节破坏性影响。如果内部规范数据被证明“不足以”证明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这一操作可能会揭示一些有问题的因素,由此产生的风险是,斯特拉斯堡法官传统的“实质性”方法最终会进一步扩大“特定性”原则(众所周知,该原则已经受到“实际偏见”理论的质疑)。
最后,艺术文本没有阐明的一个方面。 628- bis cpp 涉及所谓的操作。禁止Reformatio in Pe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