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的裁决认为,美国为反政府武装提供的组织、训练、装备和作战支持仅满足了国家责任目的的部分依赖(第 112 条)。同样,尽管伊朗为胡塞武装提供了大量支持和技术诀窍,但这不足以触发国家责任法,因为胡塞武装和伊朗之间没有既定的指挥链(第 159-160 条),因此伊朗并不“控制”或“指挥”胡塞武装。事实上,关键决定都是根据阿卜杜勒·马利克·胡塞的指示做出的。虽然胡塞武装使用的导弹可能是伊朗非法转让的,但它们很可能是由胡塞武装自己组装的,这与有效控制测试所要求的高控制门槛相差甚远。
虽然在也门训练、武装(尼加拉瓜第 242 条),但根据国际法律责任标准,这并不构成“指挥或强制实施违反人权或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尼加拉瓜第 115 条)。
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CA1) 要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确保其 加纳资源 被尊重”。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这项义务要求各国确保国际人道法对国家和武装团体均予以尊重 (§120)。这要求伊朗承担一项消极义务,即不得鼓励、宣传或协助(§154) 胡塞武装违反国际人道法,前提是所提供的援助与可能或可预见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尼加拉瓜 §256、米拉诺维奇§1328、1337),并且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发生了,而伊朗也确实发生了此类违法行为。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 CA1 的评论,如果根据过去的实践,预计武装团体将违反国际人道法使用这些武器 (§162),则转让武器将违反 CA1。如前所述,胡塞武装过去的做法是违反国际人道法针对民用物体,并且可能会继续这样做以获取政治和心理利益。回顾伊朗向胡塞武装提供的针对阿联酋的导弹部件和技术诀窍,根据 CA1,伊朗很可能在这一特定事件中参与了胡塞武装的行为。
结论
根据武装冲突法,胡塞武装袭击阿布扎比背后的战略不具有任何合法的军事利益。尽管伊朗向胡塞武装提供武器、训练和资金支持,但这些袭击均未达到触发国际法国家责任的门槛,无论是严格控制还是有效控制测试。相反,CA1 下要求较低的标准可用于援引协助和鼓励他人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家的共谋行为,前提是这些协助偶然促成了可预见的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