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本法或政治法向实证法的转变,这一转变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于1803年发起:从那时起,司法权似乎不可阻挡地崛起,并在20世纪以更大的活力持续发展:“当代美国宪政主义最具特色的特征之一,就是其极端的法律主义与权利基础主义的结合。……美国的制度或许是例外,但几乎没有理由怀疑,尽管程度不同,其他宪政体制也在追随它的轨迹”(第356页及以下)。
另一个对于本书的经济性具有重要博丹的杰作《共和国》中找到。这项工作的开展不是从君主开始,而是 塞内加尔电报号码数据 从“秩序井然的共和国”开始。正如福柯 1975 年至 1976 年在法国学院的演讲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焦点从最高指挥权转移到产生这种权力的力量场(第 62 页)。因此,我们坚持要提出另一对概念,即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充分理论化了的 potestas 和 potentia:合法权威(“公职人员的严格权力,统治的权威”)与政府机构手中政治资源的有效可用性(“源于国家对资源的控制的权力类型”),福柯最近将其命名为 gouvernmentalité。这或许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因为它使我们能够解释十八、十九世纪宪政主义在当代行政机构发展方面日益显得不足,其次,也解释了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里,英国宪法的一个关键概念——皇家特权——再次被视为更普遍发展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加尔文主义社会的社会纪律以及德国的重商主义和警察科学。 Justiz 和 Polizei 之间的区别重申了 iurisdictio 和 gubernaculum 之间的传统区别,以及 potestas 和 potentia 之间的区别。
公共机构行政活动的兴起——其主要目标是广泛的“社会”目的——是视角可能彻底逆转的根源,莱昂·迪吉首次以更广阔的形式对此进行了阐述:“迪吉的论点是,基于国家主权和个人自然权利的革命性解决方案如今已不复存在……因此,政府将源于其促进社会团结的职能。如此一来,公共服务的理念将取代主权概念,成为现代公法的基础。”(第405页)可以看出,这将彻底颠覆公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