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版权所有者开展反盗版行动
Posted: Tue Jan 21, 2025 4:50 am
该案涉及荷兰基金会BREIN,一家由行业资助的组织,,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Ziggo和XS4ALL。这是双方之间长期存在的争端,2010 年,BREIN 试图获得针对上述 ISP 的禁令,以获得针对海盗湾的屏蔽禁令,但遭到被告的反对。这场纠纷在国家法院持续了 5 年,直到 2015 年荷兰最高法院将几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荷兰法院同意,TPB 显然是在向公众提供受保护的作品,并且被告网络的用户正在连接到 TPB 以非法共享文件;但法院不确定向公众提供是否等同于向公众传播,因此可以发布相关禁令以阻止此类行为。荷兰最高法院随后提交了以下两个问题:
“1. 如果某个网站上没有受保护的作品,但存在一个系统……该系统可以为用户计算机中存在的受保护作品的元数据建立索引并进行分类,以便用户在此基础上追踪、上传和下载受保护的作品,那么该网站运营商是否构成第 2001/29 号指令第 3(1) 条所指的向公众传播?
2. 如果问题 1 的回答是否定的:
如果中介机构以问题 1 中提及的方式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则 2001/29 号指令第 8(3) 条和 2004/48 号指令第 11 条是否提供了获得针对该条款中提及的中介机构的禁令的范围?'”
版权法面临的问题在于诸如 TPB 之类的种子跟踪器网站的性质。如今的种子网站不托管任何内容,它们只是小型跟踪器和磁力文件的存储库,告诉用户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用户的内容,它们主要用作数据仓库,用户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在哪里可以找到侵权内容的信息。因此,法律问题是,共享相当于元数据的内容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寻求诸如屏蔽之类的禁令救济。
欧洲法院裁定,海盗湾等网站确实在向公众传播信息,即使它们只是索引与侵权材料位置有关的元数据,因此可以成为禁令的对象。通过这一裁决,法院创造了一个有趣的、有时令人不安的先例,说明了中介服务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含义。法院在第 36 段中表示:
“……正如提交法院所指出的,向在线共享平台 TPB 用户提供的作品并非由平台运营商发布,而是由其用户发布到该平台上的。但事实是,这些运营商通过提供和管理在线共享平台(如本案中涉及的平台),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进行干预,通过在该平台上索引 torrent 文件来提供对受保护作品的访问权限,从而使平台用户能够找到这些作品并在对等网络环境中共享它们。在这方面,[…] 如果没有上述运营商提供并管理这样的平台,这些作品就无法由用户共享,或者至少在互联网上共享这些作品会变得更加复杂。 ”[突出显示我的]
欧盟法院正在进入危险的境地。虽然我同意海盗湾和类似的种子追踪网站在文件共 马耳他手机数据 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院似乎正在为中介机构的潜在责任增加一个因素。法院似乎暗示,如果用户无法自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只能依赖中介机构提供的设施,那么在考虑该网站是否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责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法院随后得出结论:
“因此,必须认为,TPB 在线共享平台的运营商通过提供并管理该平台,为其用户提供了访问相关作品的权限。因此,他们可以被视为在提供相关作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在做出裁决时,欧洲法院主要参考了 4 月份同样涉及 BREIN 的一项裁决(Stichting Brein v Wullems)。该案涉及一名荷兰国民,他发明了一种名为 Filmspeler 的多媒体播放器设备,该设备预装了非法流媒体网站的链接,例如 Amazon Fire 或 Google Chromecast,但用于侵权流媒体。法院裁定,该播放器在制造时完全知道它将被用于侵犯版权,因此出售该播放器就是向公众传达使用该设备将盗版的内容。
在 Ziggo 案中,欧盟法院利用这一论点将向公众传播的概念扩展到种子磁力链接。法院表示:
“从参考命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平台以这样的方式对种子文件进行索引,以便该共享平台的用户可以轻松找到和下载种子文件所指的作品。此外,从提交给法院的意见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搜索引擎之外,在线共享平台 TPB 还提供了一个索引,根据作品类型、流派或受欢迎程度将作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将可用的作品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平台的运营商会检查以确保作品被放在适当的类别中。此外,这些运营商会删除过时或有故障的种子文件并主动过滤某些内容。 ”
“1. 如果某个网站上没有受保护的作品,但存在一个系统……该系统可以为用户计算机中存在的受保护作品的元数据建立索引并进行分类,以便用户在此基础上追踪、上传和下载受保护的作品,那么该网站运营商是否构成第 2001/29 号指令第 3(1) 条所指的向公众传播?
2. 如果问题 1 的回答是否定的:
如果中介机构以问题 1 中提及的方式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则 2001/29 号指令第 8(3) 条和 2004/48 号指令第 11 条是否提供了获得针对该条款中提及的中介机构的禁令的范围?'”
版权法面临的问题在于诸如 TPB 之类的种子跟踪器网站的性质。如今的种子网站不托管任何内容,它们只是小型跟踪器和磁力文件的存储库,告诉用户在哪里可以找到其他用户的内容,它们主要用作数据仓库,用户可以在其中找到有关在哪里可以找到侵权内容的信息。因此,法律问题是,共享相当于元数据的内容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寻求诸如屏蔽之类的禁令救济。
欧洲法院裁定,海盗湾等网站确实在向公众传播信息,即使它们只是索引与侵权材料位置有关的元数据,因此可以成为禁令的对象。通过这一裁决,法院创造了一个有趣的、有时令人不安的先例,说明了中介服务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含义。法院在第 36 段中表示:
“……正如提交法院所指出的,向在线共享平台 TPB 用户提供的作品并非由平台运营商发布,而是由其用户发布到该平台上的。但事实是,这些运营商通过提供和管理在线共享平台(如本案中涉及的平台),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进行干预,通过在该平台上索引 torrent 文件来提供对受保护作品的访问权限,从而使平台用户能够找到这些作品并在对等网络环境中共享它们。在这方面,[…] 如果没有上述运营商提供并管理这样的平台,这些作品就无法由用户共享,或者至少在互联网上共享这些作品会变得更加复杂。 ”[突出显示我的]
欧盟法院正在进入危险的境地。虽然我同意海盗湾和类似的种子追踪网站在文件共 马耳他手机数据 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院似乎正在为中介机构的潜在责任增加一个因素。法院似乎暗示,如果用户无法自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只能依赖中介机构提供的设施,那么在考虑该网站是否应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责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法院随后得出结论:
“因此,必须认为,TPB 在线共享平台的运营商通过提供并管理该平台,为其用户提供了访问相关作品的权限。因此,他们可以被视为在提供相关作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在做出裁决时,欧洲法院主要参考了 4 月份同样涉及 BREIN 的一项裁决(Stichting Brein v Wullems)。该案涉及一名荷兰国民,他发明了一种名为 Filmspeler 的多媒体播放器设备,该设备预装了非法流媒体网站的链接,例如 Amazon Fire 或 Google Chromecast,但用于侵权流媒体。法院裁定,该播放器在制造时完全知道它将被用于侵犯版权,因此出售该播放器就是向公众传达使用该设备将盗版的内容。
在 Ziggo 案中,欧盟法院利用这一论点将向公众传播的概念扩展到种子磁力链接。法院表示:
“从参考命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平台以这样的方式对种子文件进行索引,以便该共享平台的用户可以轻松找到和下载种子文件所指的作品。此外,从提交给法院的意见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搜索引擎之外,在线共享平台 TPB 还提供了一个索引,根据作品类型、流派或受欢迎程度将作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将可用的作品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平台的运营商会检查以确保作品被放在适当的类别中。此外,这些运营商会删除过时或有故障的种子文件并主动过滤某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