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读者可能还记得SAS Institute v World Programming(我的分析在这里)这个有趣的案例,这是英国一项重要的软件互操作性决定,已提交欧洲法院。该案的被告是最大的商业软件巨头之一 SAS,被告是英国一家软件公司,该公司基于 SAS 产品组合中的一些组件创建了 SAS 产品的克隆版,但最重要的是,使用了手册和其他培训材料。SAS 起诉 WP 侵犯版权,声称 WP 直接复制了 SAS 手册材料,并且还通过创建自己的手册版本侵犯了版权。
在一审判决中,Arnold J 发现 WP 抄袭了 SAS 手册的大量内容,包括关键字和其他重要组件。然而,Arnold J 没有对互操作性问题做出裁决,即 World Programming 必须对 SAS 目标代码的大部分内容进行反编译,才能创建自己的软件克隆版本。这些问题随后被提交给欧洲法院:
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是否保护编程语言不被复制?
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是否保护接口不被复制,而无需反编译目标代码?
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是否保护程序的功能不被复制?
Arnold J 要求对《软件程序指令》和《版权指令》中的几条条款进行解释。
几天前,欧洲法院总检察长 Yves Bot 就此案发表了意见,似乎支持全球编程和互操作性。对于那些不熟悉欧洲法院程序的人来说,总检察长的意见并不是一项决定,它只是为法官们概述了案件,法院可能会完全忽略它,但通常会影响最终结果。总检察长将所提及的问题分解为几个主要问题。对我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恰恰是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元素是否受版权保护。总检察长这样说:
“首先,通过问题 1 至 3,提交法院本质上询问第 91/250 号指令第 1(2) 条是否应解 葡萄牙手机数据 释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和编程语言被视为该程序的表达,因此有资格获得该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
Bot 先生介绍了软件版权的基本知识。他提醒我们,版权保护的不是创意,而是创意的表达,虽然版权不仅保护软件的文字元素,但他明确指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本身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此外,总检察长分析了计算机编程语言是否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他指出:
“69. 正如我们所见,计算机程序首先以源代码的形式编译。该代码以编程语言编写,该编程语言将充当用户和计算机之间的翻译器。它使用户能够以他自己理解的语言编写指令。提交法院解释说,SAS 语言由以标记表示的语句、表达式、选项、格式和功能组成,即按照某些约定使用的字符串。SAS 语言中的主要标记类型之一是名称,例如 LOGISTIC 和 UNIVARIATE。提交法院补充说,SAS 语言有自己的语法和关键字。[…]
71. 因此,在我看来,编程语言是一种功能元素,允许向计算机发出指令。正如我们在 SAS 语言中看到的,编程语言由众所周知的单词和字符组成,缺乏任何原创性。在我看来,编程语言必须被视为与小说作者使用的语言相当。因此,它是允许表达的手段,而不是表达本身。
72. 因此,我认为它不能被视为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因此不能根据第 91/250 号指令获得版权保护。”
阅读好的法律意见总是令人高兴的,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计算机语言本质上是功能性的,因此它们不能受到版权保护。Bot 先生接着分析了软件互操作性的程度。问题是“根据 91/250 号指令第 6 条,WPL 是否有权执行反编译行为以实现 SAS 系统与其 WPL 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他认为 World Programming 确实能够进行反编译以实现互操作性。他在结论中指出:
“第 91/250 号指令第 5(3) 条与第 4(a) 条和第 (b) 条以及第 5(1) 条一并解读,应解释为:‘[权利人] 有权进行的任何加载、显示、运行、传输或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这一表述涉及该人已获得权利人授权的行为以及为按照计算机程序的预期用途使用该程序所必需的加载和运行行为。根据该规定进行的观察、研究或测试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行为不得使有权使用该程序副本的人能够访问受版权保护的信息,例如源代码或目标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