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因使用武力造成的伤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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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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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因使用武力造成的伤亡的义务

Post by pappu6327 »

哈南与吉达有很多可比性,但与贝赫拉米不同。与贝赫拉米唯一的相似之处在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过后成立的。和吉达一样,当时外国军队已经在阿富汗驻扎了。此外,联合国没有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建立民事存在,只有在科索沃。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的决议的措辞与关于伊拉克而不是科索沃的决议相似。虽然联合国安理会第 1244 号决议强调在科索沃的部署是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的,但伊拉克和阿富汗决议中没有这样的措辞。此外,报告职责也不同。在科索沃,秘书长“代表联合国的整体利益”(贝赫拉米,第 134 段),需要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报告(第 1244 号决议,第 20 段)。在伊拉克和阿富汗,要求各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例如,参见第 1546 号决议第 31 段;第 1833 号决议第 6 段)。最后,第 1244 号决议附件规定“[北约] 在统一指挥和控制下参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决议既不包含这样的附件,也没有确立北约的参与或统一指挥和控制的必要性。因此,这些行为应归咎于德国。

这一结果得到了Jaloud案的支持,在该案中,GC 没有详细讨论归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因问题,甚至没有提到Behrami。在讨论“管辖权”时,它强调荷兰军官对其军事人员拥有“全面指挥权”(第 143 段)——这是一个归因问题,因为管辖权涉及对受害者的控制,而归因涉及对代理人员的控制(Marko Milanović,从妥协到原则:澄清人权条约中的国家管辖权概念,HRLR 2008,446)。在“归因”标题下,法院强调“引起申请人投诉的事实源于荷兰军事人员以及调查和司法当局的所谓行为和不作为”(第 155 段)。哈南的情况也一样:德国军官同样拥有“全面指挥权”,而申请人投诉的事实则来自德国军人以及调查和司法当局的所谓行为和疏忽。因此,将贾卢德与哈南进行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涉行为和疏忽应归咎于德国,投诉是可以受理的。


谈到案情,Hanan 先生指控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13 条的程序部分。这篇文章仅限于对违反调查义务的一些简短评论。法院一再要求,在有人因武力杀害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这项调查必须能够确定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在Hanan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决定调查是否有效;是否足够迅速;Hanan 先生是否充分参与了调查;以及德国当局是否足够独立。

法院如何评估这些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调查义务也适用于“困难的安全条件,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Al-Skeini,第 164 段)。同时,法院承认“具体限制可能会迫使使用效率较低的调查措施,或可能导致调查被推迟”(同上) 。在Jaloud 案中,总法院重申“准备对荷兰军方和调查人员不得不在相对困难的条件下工作做出合理的补偿。特别是,必须认识到,他们正在一个尚未在敌对行动后重建的外国进行调查,那里的语言和文化对他们来说是陌生的,而且那里的人口(……)显然包括武装敌对分子”(第 226 段)。这种考虑也适用于Hanan 的情况,似乎允许各国在调查过程中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但总检察长随后得出结论,即使考虑到特定的困难,贾卢德案的调查失败“也不能被认定为不可避免的”(第 227 段)。事实上,这是法院规定的相当严格的标准。相比之下,贾卢德案的联合意见不那么严格。七名(!)法官两次强调法院的判例,即“情况可能迫使使用效率较低的调查措施”(第 4 和 6 段)。因此,他们只发现了一项违规行为,而不是多数意见中的四项违规行为(另见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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