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的眼泪英国最高法院在案中对恐怖主义的宽泛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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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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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的眼泪英国最高法院在案中对恐怖主义的宽泛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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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5 日,英国最高法院在R v Mohammed Gul案的判决中处理了两个重要问题:武装冲突时期恐怖主义的定义以及国内立法与将某些行为定为犯罪的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判决都令人相当不满,可以认为是上诉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先前采取的立场的倒退(我曾在《国际刑事司法杂志》第 11(2) 卷,2013 年,第 425-440 页上对此作出评论;另请参阅 Kimberley Trapp 在 EJIL:Talk! 上发表的精彩帖子)。特别是,最高法院认为英国法律中的恐怖主义定义既不明智也不可取,但随后却依据该定义确认被告有罪。

被告是一名英国国籍的法律系学生,被指控传播恐怖主义出版物,违反了英国《2006 年恐怖主义法》第 2(3) 条。实际上,他的行为是将袭击车臣、伊朗和阿富汗军事目标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尤其是 Youtube。视频中还附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有对袭击者的祈祷和赞美。该罪行的一个法律要素是出版物(在本案中是视频)涉及实际的恐怖袭击。因此,这里争论的焦点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IAC)背景下对军事目标的袭击是否可以定性为恐怖袭击。

英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载于《2000 年恐怖主义法》第 1 条。该法基本规定了三项要求:(1) 涉及严重暴力或危及人身安全、严重损害财产或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的行为或威胁;(2) “旨在推进政治、宗教、种族或意识形态事业”;(3) 行为或威胁“旨在影响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或恐吓公众或部分公众”。当行为或威胁涉及使用枪支或爆炸物时,其目的不必是影响政府或国际组织或恐吓公众。这意味着,任何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动机的威胁或使用枪支或爆炸物都是恐怖主义行为,只要它涉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损害财产,无论其目的如何。

该定义实际上非常广泛(正如KJ Heller最近指出的那样)。它似乎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大多数战争行为都归为恐怖主义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是否合法,也无论这些行为是由一国武装部队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事实上,武装冲突中的大多数敌对行为都可能对人员造成严重暴力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原因。可以说,武装冲突中的任何敌对行为都旨在影响政府或涉及使用枪支或爆炸物。根据这一定义,每个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携带武器的人都被视为恐怖分子。Gul 案中的检方辩称,如此广泛的定义与以下要求相平衡:如果活动发生在英国,则由检察长授权起诉恐怖主义;如果活动发生在国外,则由司法部长授权起诉恐怖主义,从而确保仅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刑事指控(§30)。这种争论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似乎引发了更多的担忧,正如我将在下文解释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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