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的投资与发展层面关贸总协定第21条作为监管防御?
南海争端的投资与发展层面关贸总协定第21条作为监管防御?
从俄罗斯成功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1条(且无需就乌克兰具体指控的是非曲直提供大量证据)以及关贸总协定第21条(b)(iii)款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概念相当广泛来看,关贸总协定第21条类型的条款对于当前新一代投资条约仍然是可靠的,例如目前 采用此类条款的东盟区域投资条约,甚至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29.2条(安全例外)。但现在可能是对不断移植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类型条款进行评估和暂停的时候了,特别是涉及到2010年东盟-中国投资协定中这些条款的最终效用的问题时,因为中国(作为主要贷款方)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变得尤为紧张(例如中国在马来西亚的投资项目被取消; 中国在柬埔寨的大兴土木可能加剧电力短缺 ,中国公司雇佣中国工人导致 巴林 WhatsApp 号码 柬埔寨工人流离失所;越南采取措施规范中国投资; 因菲律宾帕嘎萨岛/中业岛发生紧张局势和一触即发的冲突——275艘中国船只涌入菲律宾;中国承诺的240亿美元发展融资迄今未兑现;印度尼西亚提议的“一带一路”项目斥资600亿美元,等等)。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或投资者(甚至作为 2010 年《东盟-中国投资协定》第 13 条项下的争端方的中国本身)尚未对东盟成员国采取的任何监管措施(或项目修改或取消)提出任何争端,尤其是在中国在南海紧张局势下快速进行的基础设施和岛屿建设中。然而,如果未来在世界上最快的基础设施和海洋投资中心之一可能发生任何争端,东盟成员国将很难依赖关贸总协定第 21 条类型的安全例外条款作为可能的非可诉监管辩护,以应对中国企业或中国本身未来的任何索赔。 俄罗斯 - 过境运输 这表明,“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的定性将不再超出 WTO 专家组的权限,而更多地是在具有关贸总协定第 21 条类型条款的区域投资条约下建立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鉴于我们上周在 UNCITRAL 系列中提到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系统面临的持续改革挑战,人们也可以说,现在不是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庭处理南海争端的投资和发展层面的时候。无论好坏,我们都已经得到充分的通知,安全例外确实是可以审查和可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