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最低标准和投资法:实践才是检验标准

Discover tools, trends, and innovations in eu data.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91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5 am

国际最低标准和投资法:实践才是检验标准

Post by pappu6329 »

几乎所有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以及许多国际投资协定都规定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过去十年中,这一待遇标准在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中被频繁援引。在该标准的支持下,仲裁庭制定了一系列定义模糊的子类别,或称为该标准的“方面”或“组成部分”,例如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任意行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正和正当程序、透明行事以及尊重投资者的合理期望(见题为“Fools Gold?从Glamis Gold v USA 案中理解的合理期望”的评论)。尽管受到如此关注,这些组成部分的确切应用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仍然模糊且难以捉摸。

以下一系列事件使得解释和应用公正和公平待遇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

1999 年,一名美国投资者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者保护条款提起诉讼。该投资者指控称,加拿大关于进口软木材的规定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 1105 条。第 1105(1) 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国际法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待遇,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与保障。”在仲裁时,仲裁庭的裁决倾向于将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解释为独立的条约条款或习惯国际法中的独立原则。仲裁庭支持前者,判决投资者胜诉,但损害赔偿问题留待以后的新仲裁庭评估。

裁决公布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各方发生了戏剧性转变,发布了一份联合 希腊 WhatsApp 号码解释性说明,澄清了各自对第 1105 条以及公平公正待遇和全面保护与安全的看法。该说明内容如下:


B. 符合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

1.第 1105(1)条规定,习惯国际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为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

2.“公正和公平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概念并不要求在习惯国际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之外或额外给予待遇。

许多人认为这完全背离了既定做法。该说明可能是由于预期国际最低标准可能会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扩大施加限制而引发的。评估损害赔偿的仲裁庭认为解释性声明具有约束力,但仍然判定投资者胜诉。

就后续仲裁庭的推理而言,该声明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诉讼的影响并非微不足道。许多仲裁庭,无论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还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外,都开始采用国际最低标准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附加要素;在裁定公平公正待遇索赔时,仲裁庭不仅必须确信所投诉的行为是任意的或缺乏透明度的,而且还必须确信这些行为构成了“……故意玩忽职守,行动不足,远远低于国际标准,甚至是主观恶意”。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