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limaseniorinnen 一案中,欧洲法院必须解决的最棘手的问题可能是如何协调禁止民众诉讼和授予申请协会诉讼资格而非个人申请人的权利。法院认为,这四名个人申请人缺乏受害者身份,而申请人所属的协会却有资格并凭借实质内容赢得诉讼,这怎么可能呢?法院认为,该协会并没有就其自身权利提出申诉,而只是代表利益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个人。从表面上看,法院的方法似乎自相矛盾。如果如法院所接受的那样,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情况,那么谁是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包括协会成员,而该协会又代表他们提出索赔,那么为什么他们缺乏受害者身份?
当然,如果法院公开放弃对民众行为的禁令,并接受它正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为个人申请权创建“公共利益诉讼”豁免,结果就不会自相矛盾。一些评论员在此博客的先前帖子中就是这样解读判决的。此类豁免将使协会有资格为公共利益采取法律行动,而不是代表受害者个人。至关重要的是,协会将根据此类豁免而有资格提起诉讼,无论任何个人(包括其成员)是否具有受 伊朗 WhatsApp 号码 害者身份。然而,法院声称它正在做的并不是这些,因为它试图维护对民众行为的禁令。法官 Tim Eicke 在他的异议中恰恰提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多数意见“恰恰创造了判决中一再声称希望避免的东西,即民众行为类型投诉的基础”。
法院推理中的规范性张力引发了关于司法能动主义的常见争论。在这篇博文中,我旨在为法院辩护,反驳这些批评。我认为法院试图证明其做法合理性的方式是基于对禁止“民众行为”的混淆。尽管如此,我认为基于后代权利的解释(判决中占据突出地位)为本案结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对大众行动的误解
人们普遍认为,《公约》体系的核心在于关注个人正义。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因《公约》权利受到侵犯而获得赔偿和其他形式的补救。斯特拉斯堡法院缺乏审理案件的权力,即没有权力根据案件是否提出重要或新的法律问题来挑选案件。《公约》体系的逻辑是,每一位受害者都应该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毫无争议的是,由于国家的同一项行为或不作为,大量个人可能成为《欧洲人权公约》违反行为的受害者。例如,在《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与诉讼时间有关的案件中(例如,参见Rumpf v Germany ),受害者人数非常多,法院根据先导判决的机制处理了这一问题。此外,可以想象,一项立法行为可能会直接影响其管辖范围内的数百万人,甚至全体人口。在Modinos v Cyprus案中,法院认为,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的立法本身就足以使申请人被视为受害者。即使对受害者没有执行刑事禁令,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只能推测该国还有多少人受到这项立法的影响,因此有资格成为受害者。虽然他们的数量不确定,但这并不妨碍受理。事实上,想象一下,一个国家将所有政治言论定为犯罪,并威胁要执行禁令。根据《公约》,几乎所有个人都符合受害者的资格,并且所有人都会受到同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