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欧洲人权法院被要求审查加入该条约本身是否构成侵犯人权行为。然而,虽然这种方法看起来很新颖,但我们可以通过关注《能源宪章》对欧洲公约成员国国内的影响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基本上是对Urgenda v the Dutch 案中方法的改编。在该案中,申请人依靠人权论点,要求改变现有立法和现有的政府对气候变化的承诺,以迫使采取更激进的气候措施。采用这一论点,申请人可以提出,在国内立法和目标旨在迅速实现维护气候行动权利的变化的同时,继续遵守《能源宪章》违反了第 2 条和第 8 条。申请人不应该关注问题的国际性质,而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能源宪章》的国内背景上,从而将成员资格与已证实的和可能阻碍进一步撤资化石燃料联系起来。
然而,有一种反驳意见认为,不向化石燃料公司提供补偿可看作是对财产权的不公平剥夺。在这方面,申请人可以援引O'Sullivan McCarthy Mussel Development Ltd v. Ireland 一案。在本案中,申请人声称,爱尔兰为遵守欧盟环境法规而禁止捕捞贻贝苗,且未能向相关企业提供补偿,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法院认为,国家根据欧盟环境法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作为商业运营者,该公司不能否认其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发展情况的全部了解。相反,。
《能源宪章》序言中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提及可以说是让化石燃料公司“意识到”气候变化与该条约的相关性。因此,他们本可以预见到最终会做出一些努力来利用替代能源。因此,退出《能源宪章》而失去保护,国家将得不到补偿,这既在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也是公司的可预见范围之内。鉴于《欧洲人权公约》允许采取禁止捕捞贻贝等“极端”措施,没有理由不能对反化石燃料措施采取同样的做法。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可以说甚至更大,因为《欧洲公约》的所有缔约方都已承诺遵守《巴黎协定》。
潜在补救措施
然而,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成功,欧洲人权法院将给予他们什么补救措施。正如凯勒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指出的那样,“关注欧洲人权法院第 46 条的措施而不是第 41 条的裁决,有助于缓解对‘系统性’问题提起诉讼的担忧,并可以通过呼吁立法或政策变更、行政行动或修改国内法等方式提供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可以认定,如果各国继续遵守《能源宪章条约》,则存在违约行为。然后,它可以提出一般性建议,要求各国纠正这种情况,而无需具体命令该国退出或寻求终止该条约。在Fadeyeva v Russia 一案中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在此案中,法院裁定,俄罗斯未能对当地社区钢铁厂的排放进行监管,违反了第 8 条。法院没有明确确定国家可以采取的最佳补救措施,但确实建议:“至于政府为遵守法院在本案中对违反《公约》第 8 条的裁定而采取的未来措施,将申请人重新安置在生态安全地区只是众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之一”。这可能有助于建议各国退出《能源宪章条约》或彼此之间达成协议,在不超越法院权力的情况下取消其对化石燃料的保护。
另一方面,正如凯勒所指出的,“今天,法院仍然热衷于纯粹的宣告性判决,以表达对国内权威的尊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不一定是坏事。宣告性判决为激进主义者提供了动力,促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推动废除或规避日落条款,并使公司更难证明试图使用仲裁庭的合理性。壳牌和埃克森等许多石油公司在书面上表达了对人权和可持续经济的承诺。因此,如果发现《能源宪章条约》违反了《欧洲公约》,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压力,迫使他们停止使用仲裁庭。它还可能支持各国退出条约的努力,因为他们可以引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法律作为不再参与条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