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是,尽管联邦法院承认新加坡的法定刑事管辖权是否可以通过 POFMA 合法扩展到 LFL 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自由律师》,第 61 段),但它还是选择不解决这个问题。然而,法院确实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这些意见无疑将指导高等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定。特别是,联邦法院正确地拒绝了常设法院在Lotus 案中的过时观点,即只要国际法中没有相反的具体禁止,,而是肯定了“现代”方法,即要求任何此类管辖权的行使都必须基于积极“认可”的域外基础(《自由律师》,第 50-52 段)。
顺便说一句,法院提到了两个这样的依据,根据广泛的解释,根据国际法,POFMA 可以进入马来西亚。第一个是被动人格原则。这一依据通常被视为仅限于受害者明显可识别的特别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恐怖主义或酷刑(见 Ryngaert,《国际法管辖权》(第二版,2015 年),第 111-112 页)。POFMA 第 15 条的罪行不能轻易被描述为如此严重,从概念上讲,将任何新加坡国民视为未遵守纠正指令的“受害者”是宽容的。
联邦法院确定的第二个依据是“效果”原则,这一概念源自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根据该原则,一州可以对在其境内产生不利影响的域外行为行使法定刑事管辖权。联邦法院承认,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美国反垄断诉讼,但指出“这并不能完全阻止该原则在类似情况下的运用产生影响”(《自由律师》,第 55 段)。法院确实强调“必须谨慎,不要过度适用这一例外”,但联邦法院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 不愿意完全将效果原则排除在高等法院的考虑范围之外,这一事实或许表明了 Ryngaert 所指的灵活性,即各国接受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域外网络犯罪领域的刑事时效管辖权,即使领土管辖权在形式上仍然是处理基于互联网的不法行为的指导原则(Ryngaert,《国际法中的管辖权》(第二版,2015 年),第 8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