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构、学者和政府顾问都分别对《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和《大流行病协定》中合规和问责机制的最佳框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各种截然不同的建议。学者们讨论了设立一个专家型、促进型、不合规机构的可能性,就像《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定》中提到的那样(Foster,2024,35–37)。独立大流行病防范和应对小组(IPPR)的报告“让大流行病成为最后一次”建议建立关键的、独立的、公正的问责机制来推动行动。其中包括成立一个高级全球健康威胁委员会来监测目标和具体目标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联合国大会和世界卫生大会报告。还考虑将相关的大流行病考虑因素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使用的现有工具中。全球防范监测委员会( GPMB) 在 2021 年强调了加强独立监测对于激励行动和加强相互问责至关重要。监测机构 洪都拉斯 WhatsApp 号码 必须“自主,不受政治、组织、运营或财务因素的约束”。IPPR 前联合主席最新的 2024 年中期报告“没有时间赌博”进一步强调了独立评估大流行防范问责制的重要性。该报告呼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测机构,既提到了 GPMB,也提到了气候变化模型,以及实施和合规机制。
然而,无论是《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版》还是《流行病协议提案》中拟定的遵守机制,都没有涉及独立机构。此外,在各自文本中制定这些机制,其任务和运作方式将取决于正在进行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将由缔约国执行。总之,遵守机制仍不完善,而且似乎遵守事务将“保留在内部”,因为各国将完全控制所有相关流程。
具体而言,在《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中,世卫组织成员国已确定了两种体制实施和遵守机制。第一种体制机制在国内层面运作。《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要求各缔约国指定一个“国家卫生条例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的实施(《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第4条和第4条第1款之二)。第二种体制机制在国际层面运作。《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设立了一个由所有缔约国组成的“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以促进《国际卫生条例》的有效实施,特别是第44条和第44条之二,重点是合作、援助和筹资(《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本》第54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