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格列沙拒绝了这种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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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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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格列沙拒绝了这种虚构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其次,乌格列沙拒绝了英国法处理这些问题时一个值得怀疑的出发点,即当国家代理人犯错时,他们必然是超越其权限行事,因此是以个人身份行事,法律应该以与其他“私人”行为者相同的方式适用于他们(尽管可能存在国家替代责任)。,并认为这种虚构将公职人员的行为错误地描述为私人行为,而这些行为显然是公开的,从而将分析引入歧途。(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可能会注意到,这似乎也更符合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 ARSIWA 第 7 条,即使国家机关的行为超越权限,也仍然可以归咎于他人。)

第三,本书强调了采用分解方法而非绝对方法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它强调了对侵权索赔中提出的每个不同问题进行分析的必要性,而不是采用一种观点,即索赔必须整体受英国或外国法律的管辖。这是 Uglješa 采用国际私法视角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WhatsApp 号码 的好处之一,在这种视角下,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的分析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实践。

第四,尽管乌格列沙采用了国际私法视角,但也许自相矛盾的是,他实际上主张更多地关注公法而非私法。本书第 5 章介绍了这方面的主要论点,并明确拒绝了英国大多数案件(Al-Jedda、Belhaj、Rahmatullah (No 2)、Sophocleous)中采用的“私法方法”,而倾向于他所描述的上诉法院在Husayn(也称为Zubaydah,正在最高法院审理上诉)中的“公法方法”。他的论点不是英国法应该一律适用于所有问题,而是应该转向更多问题受英国法管辖,外国法发挥的作用较小。他认为,外国侵权法通常不适合用来规范英国公共当局的行为,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外国公法体系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适用英国法律更能理解这些问题出现的公共背景。他还认为,适用英国法律将促进管理英国政府权力使用的法律“更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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