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习惯法第二修正案》中承认国际法习惯规则——是多余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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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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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习惯法第二修正案》中承认国际法习惯规则——是多余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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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间距尼加拉瓜海岸 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 (NICOL II)中,国际法院观察到一种普遍趋势,即沿海国家“选择不主张”在“另一国家基线 200 海里以内”的外部大陆架权利(第 77 段)。被告方辩称,在 51 个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提交的文件中,拟议的外部界限“止于其他国家的 200 海里区域,但基于技术原因[……]它们本可以走得更远”。法院裁定,这一做法反映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上述裁定引发了外界对国际法院认定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基础的实践是否附有法律确信的批评。通卡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指出,国际法院的分析“不完整”(第44段),原因有很多,包括没有分析“是否存在相反的国家实践”(第45段)。薛法官(第47段)和罗宾逊法官(第19段)在各自的反对意见中,对国际法院关于是否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裁定也表达了类似的保留意见。

这篇文章不会解决这些问题。相反,这篇文章将探讨国际法院是否有必要进行必要的 喀麦隆 WhatsApp 号码 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问题。结论是,现行国际法不允许外大陆架权利延伸到与对岸国家 200 海里距离线相距陆地的区域。因此,在NICOL II 案中,国际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艰巨的分析来寻求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

案例法

难以接受的主张是,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II初步异议判决中的结论只能被解读为意味着,申请国在履行《公约》第 76(8) 条规定的义务时,必须依据尼加拉瓜案实体判决中的表述“确定其大陆边足以与哥伦比亚 200[M] 的大陆架权利重叠”(第 129 段)。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II初步异议判决中裁定,尼加拉瓜划定假定重叠边界的申请是“可受理的”(第 11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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