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第 51 条自卫权很可能只有在我们接受巴勒斯坦已经是一个国家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矛盾的是,这意味着以色列在对哈马斯使用武力时正式援引自卫权,可以被视为某种默许承认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已经生效,并且以色列需要为违反这一规定提供理由——在某种意义上支持巴勒斯坦的国家地位。然而,如果第 2(4) 条没有生效,第 51 条就根本不适用。这并不意味着以色列将被禁止对哈马斯使用任何武力,只是战争权在评估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时无关紧要,只能根据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规则来判断。这种情况与以色列与以色列领土上的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战斗没有什么不同。
让我们假设法律上最明确的情况,即巴勒斯坦已经取得国家地位。以色列未经巴勒斯坦许可在巴勒斯坦领土上使用武力的行为,都需要依靠第 51 条来证明其合理性。读者会知道,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第 51 条意义上的武装袭击是否可以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这个问题在文献和博客中被无休止地讨论过。我不会在这里详细阐述。可以说,国家和学者分为两个阵营。第一阵营是限制主义阵营,他们认为,与第 2(4) 条一样,第 51 条中的自卫纯粹是国家间的,只有国家才能实施武装袭击。第二阵营是扩张主义阵营,他们认为国家实践肯定了自卫可 智利 WhatsApp 号码 以适用于非国家实体的武装袭击的立场,例如美国在基地组织 9/11 袭击后在阿富汗使用武力。
我不想讨论这两个阵营中哪一个是当今的“多数”立场。这两种观点都是主流观点。我公开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在非国家行为者(其行为不归于国家)是否可以根据《宪章》第 51 条实施武装袭击的问题上,战争权尚不确定,我很乐意继续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中立。我认为可以公平地说,扩张主义阵营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但限制主义者正在大力反击——回想一下,美国否决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加沙问题的第一份决议草案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该决议没有明确肯定以色列的自卫权,而它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正是因为安理会的许多国家不满意自卫权在法律上可以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这一想法。
如果禁止使用武力,则对非国家行为者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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