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际基准,残疾学习者的受教育权不仅包括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的权利,还包括接受各级包容性教育的权利(见《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和第4号一般性意见)。权利的这两个方面显然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学校环境越方便,实施个人合理便利措施的成本和负担通常就越小。此外,受教育权在概念上被广泛认为具有固有的平等维度(见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包容性平等反过来强调了参与社会生活(包括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避免种族隔离可能造成的耻辱。然而,尽管有这种重叠,这些权利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详见此处)。无障碍规定了逐步实施的义务,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获得合理便利措施的权利)则可以立即执行。虽然由此产生的成本可能会对后者的评估产生影响,但在审查国家在无障碍责任方面的进展时,这一点并不重要。此外,无障碍是一项“系统”责任,要求所有相关参与者事先反思如何让学校和其他教育环境对所有人都无障碍。不歧视涉及个人权利,当个别学习者需要时,必须实施和确保这一权利。
欧洲社会与社会委员会在最近的裁决中考虑了比利时在两项权利方面的行为,即无障碍 泰国 WhatsApp 号码 不歧视(更具体地说,合理便利的权利)。第 15 条第 1 款和第 17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都与此相关。与这些条款一起援引的 E 条禁止在享有这些权利时进行歧视。与之前的AEH v. France和MDAC v. Belgium裁决一样,欧洲社会与社会委员会明确提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关于包容性教育的第 4 号一般性意见和(首次提及的)关于平等的第 6 号一般性意见,作为该领域的相关标准。
全纳教育:寄予厚望吗?
根据先前的判例法,评估的重点是第 15§1 条,该条要求各州:
“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在一般计划框架内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如果不可能,则通过专门机构提供教育(……)。”
因此,比利时政府认为第 15 条“承认包容性的教育愿景,但允许特殊教育体系”。
在之前的案件中,委员会已经指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应在主流学校实施,委员会在此重申了这一原则。因此,各国在这一问题上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委员会还重申了各国在“极其复杂和特别昂贵”的包容性教育权利实现中履行义务的标准:合理的时间框架、可衡量的进展和与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相一致的资金。鉴于《宪章》相关目标的重要性,即通过教育充分发展残疾儿童的个性和身心能力,以及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委员会将严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