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表示,它并不“关心围绕政策的政治争论”,而是通过考虑“证据和既定的法律原则”来决定卢旺达政策。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句话明确表明了他希望置身于激烈的移民问题争论之外,以免将法官的角色政治化。法院拒绝了分庭 的解读,并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争议焦点不在于内政大臣是否有权将卢旺达指定为“安全国家”,而是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真正的遣返风险”(第 39-40 段。
法院的论点基于联合国难民署表达的评估,根据该评估,根据第 6 条。根据 比利时号码数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35 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的适用过程中进行合作(第 64 至 65 段)。在这方面,难民署认为卢旺达计划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同时考虑到难民署自 1993 年以来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卢旺达协助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方面所获得的经验以及其中发现的不足之处(第 65-71 段。
因此,法院的分析重点在于卢旺达的人权保护、庇护制度的充分性以及特别是是否存在真正的驱回风险(第 74 段)。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卢旺达缺乏能够满足来自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和叙利亚等国移民要求的庇护制度,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因为人们对卢旺达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存在合理怀疑。在以下段落中,法院审查了这一做法,并回顾道,“联合国难民署的证据显示,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RSDC 对阿富汗、叙利亚和也门国民的拒绝率为 100%,而被英国驱逐出境的庇护寻求者很可能来自这些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