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这一附加论点,欧洲法院能够从 Taricco 规则的非追溯性、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的三个角度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最终从这三个角度接受了宪法法院的重新解释。
欧洲法院抓住机会在欧洲法的范围内行动,,尽管总检察长博特 (Advocate General Bot) 得出了不明智的结论。在推翻和区分之间的界限上徘徊,欧洲法院大大增强了对宪法法院提出的问题的新视角,并且与库尼奥法庭的初步参考相比,这使得之前看不见的问题得以暴露。通过这种方式,欧洲法院明确表明,在法院之间所谓的对话动态中,常常充斥着“最后发言权”的困境,而“首先发言权”却至关重要,也就是,有能力设定冲突的条款。
通过比较欧洲法院的 Taricco I 和 Taricco II 判决,可以清楚地发现,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以及提起初步审理的法官的不同权限,可能成为决定问题本身截然不同结果的因素。
对塔里科规则对这些参数的影响的重新考虑产生了相当繁琐的“塔里科第二 斯里兰卡号码数据 规则”:事实上,欧洲法院并没有放弃重申塔里科第一规则的有效性(即:在该规则规定的条件下不适用时效规则),“除非这种不适用会因适用法律的确定性不足而导致违反犯罪和刑罚的合法性原则,或追溯适用比犯罪时有效的更严厉的惩罚制度的法律”(塔里科第一规则,第 62 段。
矛盾的是,欧洲法院重申了针对意大利法律体系制定的规则的有效性,同时又向宪法法院确认,该规则本身不应被视为适用于意大利法律体系。
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实际上,在 Taricco I 中对不适用规则的肯定,与 Taricco II 中对不适用例外的肯定之间,仍然存在一些有问题的空白。事实上,欧洲法院对违反禁止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情况与违反确定性要求的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尽管它们都是合法性原则的产物。事实上,欧洲法院已澄清,仅“根据刑法中禁止追溯既往的规定,‘塔里科规则’不能适用于在宣布该规则的判决公布之日前实施的行为”,因为这是“一项直接源自联盟法律的禁令,不需要国家司法当局的进一步核实”(塔里科二号判决,第 60 段);至于确定性原则,欧洲法院则裁定,应由国家法官来核实,对“Taricco I”规则实施条件的存在(在大量损害联盟财政利益的严重欺诈案件中,阻碍实施有效和劝阻性制裁)的核实是否导致法律体系出现与确定性原则不相容的不确定性局面。
非常明智地避免处理意大利宪法特性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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