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其惯例,法院将根据提交给它的证据自行确定事实,”[乌拉圭河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 实质判决,2010 年 4 月 20 日,第 168 段]。
最终,由于法院没有在其诉状中阐述乌克兰突然改变自身论点的法律理由,也没有在其 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初步异议判决第 29 至 35 段中采纳的事实似乎仅重复了俄罗斯联邦对其“特别军事行动”的叙述性辩解,人们不禁要问,法院 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判决是否满足了法院《规约》第 56(1) 条规定的说明“判决所依据的理由”的义务。
结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关于实质问题的判决(关于违反《国际刑事法院规则》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行为)和 2024 年 2 月 2 日关于初步异议的判决(关于涉嫌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都是国际法院过去作出的重要裁决,这些裁决深入了解了国际法院在涉及违反国际人权条约案件的事实调查、解释和赔偿方面的裁决方法的一些令人不安的近期趋势。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条约法的行为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所有人——前国际法院法官安东尼奥·坎卡多·特林达德所称的国际法主体的“人类”——都应该密切关注国际法院在国家间争端解决范式下实现人权结果(或不实现)的最终有效性。由于国际法院的跨国裁决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人类”希 澳大利亚资源 望从国际人权条约法中获得的人权结果可能不一定会出现。截至本文撰写之时,尽管俄罗斯联邦已被宣布违反了《国际基本自由和基本技术条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条约义务,但法院选择不宣布停止、保证不重犯或赔偿的法律后果(甚至不将诉讼程序缩短至未来的赔偿阶段,就像它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等先前案件中所做的那样)。 同样,法院还决定,它对乌克兰指控俄罗斯联邦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没有管辖权,而是将乌克兰自己的论点一分为二,将俄罗斯联邦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所谓的借口分离出来,作为所谓的“争端方面”,法院据称可以行使管辖权,即确定是否有可靠证据表明乌克兰在顿巴斯和卢甘斯克地区实施了种族灭绝。
侵犯人权的行为最终可能得不到补救。人权原告最终可能成为人权被告。这些警示悖论——与为因违反国际人权条约法而受到伤害和损害的“人类”实现人权结果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非常不幸地出现在 2024 年国际法院对乌克兰诉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的基调和内容中。 这对于国际法院正在审理和未来关于国际人权条约法的争端来说,根本没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