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直接违背了他们的观点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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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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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直接违背了他们的观点该条规定

Post by pappu6329 »

其次,我们现在需要讨论,如果一国使用武力占领了另一国先前控制的(部分)领土,自卫权何时终止。鲁伊斯和西尔维斯特似乎认为,自卫权在现状确立的某个(尚不明确的)时间点终止,例如,当领土被占领并和平管理,并且长期没有战斗时。他们没有告诉我们那个时间点是什么时候,但他们似乎暗示四分之一世纪已经足够长了。

Ruys 和 Silvestre 确实提到了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UNGA Res 3314)第 3(a) 条,,“入侵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构成侵略(这是我们的重点,请参阅上文关于应该提出什么问题的观点)。他们试图质疑联合国大会侵略定义与《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的“武装攻击”概念的相关性,从而绕过了这一相当重要的论据障碍。然而,正如我们所写的,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大会第 3314 号决议的侵略定义,在许多情况下,包括尼加拉瓜案(第195 段)和武装活动案(第 146 段),实际上已经将“侵略”的概念等同于“武装攻击”的概念。

事实上,《侵略定义》明确指出,入侵或攻击导致的占领是侵略,而且必须是持续性的。鉴于导致占领的入侵或攻击肯定是《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所指的武装攻击,我们看不出它如何因为等待足够长的时间而不再是 香港资源 武装攻击。重要的是,国家实践接受这一点,Ruys 和 Silvestre 似乎也接受这一点,即如果在导致占领的武力使用开始和自卫反应之间有很短的时间间隔,那么自卫权仍然存在。我们可以想想英国对入侵和占领福克兰群岛的反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存在自卫权,那只能是因为在行使自卫权之前,武装攻击一直在持续。如果承认武装攻击仅由最初的入侵行为构成,并且承认在上述情况下自卫是合法的,那么即使在武装攻击停止后,也可以行使自卫权。在这些情况下接受自卫权的唯一理由是武装攻击仍在继续。但如果继续,是什么让它停止呢?

Ruys 和 Silvestre 还指出,《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如果发生武装袭击,则有自卫权,因此这一概念必须限于特定的时间点。首先,“发生”一词的使用在语言上并不将袭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点。它只意味着这种袭击必须发生,并且可能正在发生。它没有规定袭击必须持续多长时间。《宪章》说的是“如果”发生武装袭击,而不是“何时”发生。如果发生,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文本”论点在这里似乎既不令人信服也不具有决定性。无论如何,在实践中,武装袭击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只需想一想,在 A 国入侵 B 国之后,B 国领土内的战斗持续了数年。过了一段时间,形势逆转,B 国占了上风,将 A 国赶回了自己的领土。此时,B 国正在 A 国领土上采取自卫行动。A 国最初的攻击始于数年前,并且已经遭受攻击数年,这是否意味着 B 国不再拥有自卫权?我们可以想一想二战期间德国和苏联之间的情况,在德国入侵德国后,苏联花了几年时间才开始在德国领土上使用任何重大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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