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7——参与者使用某些信息阻止例外情况将向请求者提供明确的通知,告知他们访问、交换或使用 EHI 的请求是否被延迟或拒绝。
虽然某些信息阻止例外情况只需由 IB 参与者满足(“遵循”)即可使他们获得例外情况的好处(例如,健康 IT 绩效例外),但有三种例外情况要求 IB 参与者向寻求访问、交换或使用 EHI 的另一方解释为什么访问、交换或使用请求未得到满足。
许可例外——信息屏蔽法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访问、交换或使用 EHI 的许可可能是使用某些互操作性元素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收到许可访问、交换或使用电子健康信息的互操作性元素的请求 批发电子邮件列表 后,行为者必须– (1) 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开始与请求者进行许可谈判;(2) 在收到请求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节第 (b) 段中的许可条件与请求者进行许可谈判。”因此,这些日期为另一方设定了边界条件,一旦超出,另一方将对其进行监控,这将使 IB 行为者无法满足此例外,并可能增加发生信息屏蔽行为的可能性。
不可行性例外——如果 IB 参与者寻求满足此例外,“参与者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请求者提供请求不可行的原因。” 因此,任何与 IB 参与者的接触,如果导致 IB 参与者声称已满足不可行性例外,则将向请求者发出书面回复,说明原因。此时,请求者可以决定他们希望向 ONC 提交信息阻止索赔。(有关如何评估任何信息阻止索赔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信息阻止常见问题解答。)
内容和方式例外——此例外首先承认双方可以自由地就访问、交换和使用 EHI 的请求达成协议。但是,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内容和方式例外将为IB 参与者提供一组特定的步骤,供其针对与其互动的请求者进行遵循。最终,如果 IB 参与者无法满足内容和方式例外,则可能会转向不可行性例外,根据上述内容,这将导致书面回复,说明 IB 参与者无法提供访问、交换或使用 EHI 的原因。
提醒#8——信息阻止声明是保密的,不得公开披露。
《治愈法案》禁止 ONC 披露信息屏蔽索赔或可合理用于识别信息来源的信息,除非为了实现信息屏蔽法规的目的而有必要(例如,与 HHS 监察长办公室 (OIG) 共享),并免除了这些索赔和信息根据《信息自由法》 (FOIA) 的强制披露。收到信息屏蔽索赔后,会经过审查流程并与 OIG 共享,后者负责开展调查并确定是否发生了信息屏蔽。
请记住,信息封锁不仅仅是个人访问 EHI 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医院与临床医生、两家医院、医生与实验室、经认证的健康 IT 开发人员与健康信息网络之间的实践,或涉及其他参与者和实体的实践。如果您认为发生了信息封锁,请通过我们的门户网站提交索赔。
有了您的反馈,我们才能更好地评估在访问、交换和使用 EHI 方面遇到的困难的频率、类型和性质。这些反馈还可能帮助我们评估是否需要进行任何监管变更,或者在哪些特定主题上进行额外的教育和宣传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