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2.0 的版权法是否已经过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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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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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2.0 的版权法是否已经过时了?

Post by pappu636 »

简单回答一下我自己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但有时我真的怀疑现行版权立法是否合理。

我喜欢《PostSecret》,匿名忏悔中有些东西迎合了我性格中天主教信仰的缺失。我经常想知道这些图片的法律问题。显然,每张明信片都是一件艺术品,通常以吸引人的图画形式表达复杂的问题,在我看来,大多数明信片都符合原创性要求,值得拥有自己的版权保护。有些情况不那么简单。以下面的明信片为例,其中荷马·辛普森与西方留着胡须的神交谈的著名场景(我现在想不起他的名字)被改为包含一种相当深刻的神学联系感。这是戏仿作品吗?对原作的改动是否足以保证其拥有自己的版权?



我对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并不十分熟悉,因此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如果 韩国手机数据 答案是这件作品不值得受到保护,我也不会感到惊讶。但是,这些照片是匿名的,所以我也对它们的法律地位感到疑惑。它们属于公共领域吗?将它们发送给 PostSecret 的行为是否属于默示许可?PostSectret 的创始人弗兰克·沃伦 (Frank Warren) 一直将这些明信片收集成书,人们会认为他拥有这些汇编的版权。然而,令我惊讶的是,荷马的照片未能被收录在最新的汇编中,因为版权问题。正是这种对版权法的狭隘解读,让我们在文化上变得更加贫乏。

尽管如此,无论版权法如何,用户生成内容的标志性特征——大胆而充满活力的创造力仍不减。许多人指出,我们目前正在经历一场文化革命,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文化表达方式的混合。那么,版权有什么用呢?似乎版权法仍然主要关注高端市场,而大众则继续随心所欲地剪切、粘贴和改造。

类似这样的问题还会继续存在。人们仍然把解决新问题的旧办法当作灵丹妙药,因为版权与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小。除非政策制定者认识到问题所在,否则文化表达将继续在法律的边缘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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