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隐形:迷失在共同第三条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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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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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形:迷失在共同第三条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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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SOGI 报告的一项总体结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似乎未能认识到人们在冲突中因性别和性取向而遭受的不同经历”(第 7 段)。国际人道主义法提出了一种二元结构,这可能导致在武装冲突中保护 LGBTQ+ 人士的实施差距的产生和加深——从而导致他们在实地的保护减少。

尽管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的深入分析并非IESOGI 报告的重点,但该条款很好地说明了,尽管法律在理论上可以为 LGBTQ+ 人群提供保护,但对他们的保护却因其隐形性而受到阻碍。共同第 3 条要求冲突各方以人道方式对待他人,“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生或财富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而加以任何不利区别对待”。共同第 3 条并未明确将 SOGI 列为受保护的理由。

这种“间接”保护并非仅在国际人道法中发生。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如《经济、社会和文 法国 WhatsApp 号码 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美洲、非洲和欧洲区域条约)中规定的禁止歧视条款都包含类似措辞,但并未明确提及 SOGI。然而,国际人权法已逐步将 SOGI 纳入保护范围。这既通过《日惹原则》和YP+10等软法发展实现,也通过司法和准司法机构进行的解释过程实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早在 1994 年就Toonen 诉澳大利亚一案作出的开创性裁决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2006 年就非政府组织论坛诉津巴布韦一案作出的裁决就是很好的例子。美洲人权法院于 2020 年发布的罗哈斯·马林诉秘鲁案 ( Rojas Marín v. Peru ) 则通过发展“出于偏见的暴力”概念,并扩大酷刑的目的性要素,将基于 SOGI 的歧视纳入其中,从而突破了保护的界限。由于整个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仍然适用,这些解释和进步发展应在武装冲突期间为 LGBTIQ+ 人士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在 LGBTQ+ 保护方面的一个区别是,国际裁决机构尚未对国际人道法条款(第 13 页),特别是共同第 3 条进行任何正式的解释程序,以澄清 SOGI 被列入非详尽的反歧视条款保护理由清单中。因此,遗憾的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促进国际人道法进步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却错过了以明确将 SOGI 列为保护理由的方式解释共同第 3 条或其他国际人道法反歧视条款的 机会。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的评论仅包含一个脚注,其中提到《人道主义宪章》是一份将 SOGI 列为免遭歧视保护理由的文本,并且仅涉及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矛盾的是,就在最近的 2022 年 6 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表了《武装冲突的性别影响及其对国际人道法适用的影响》,声称需要主动澄清: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并非被排除在国际人道法基于类别的保护之外的理由。有时,这种保护被忽视或误解——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沉默被一些人视为国际人道法将这些人排除在保护之外的观点,这值得积极澄清,即所有人都受到相关群体类别的保护。换句话说,应积极澄清性别中立的保护,使其具有性别包容性,以深化现有保护的应用(第 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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