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所建立的制裁制度,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UNSC) 目前可以对在八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局势中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人实施制裁。实施制裁源于联合国安理会维护和平、安全和稳定的职责。然而,它在这八个制度中对人道主义法 (IHL) 的态度并不一致。在其目前的大多数制裁制度中,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说已经超越了适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 IHL,其结果是它现在可以制裁比构成违反 IHL 的行为更广泛的阻碍行为。这篇文章探讨了这对制裁调查人员和加强对平民的保护意味着什么。
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制裁是为了应对对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在这篇文章讨论的八种制裁制度中,对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阻碍明确或隐含地包括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和分配以及阻碍准入。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在对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行为实施制裁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针对利比亚和苏丹,该方法对人道主义援助没有独立的标准(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入名单或受到制裁的依据),人道主义援助和准入阻碍可以根据与侵犯人权或国际人道法有关的其他列入名单标准来考虑。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或实体被列入名单(或受到制裁)是因为该个人在阻碍准入和援助的同时还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一旦个人(例如军事指挥官或政治领导人(此处和此处))或实体(例如武装团体)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将对这些个人和/或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和/或旅行禁令,各国应予以实施。
第二种方法是,对阻碍提供和分配人道主义援助的行为制定独立 墨西哥 WhatsApp 号码 的指定标准。这与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标准无关。例如,在也门,第 2216 (2015) 号决议规定, “阻碍向也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阻碍在也门获得或分配人道主义援助”是一项独立的标准。在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里、索马里和南苏丹的制裁制度中,也有独立于国际人道法的类似标准。
还应该补充的是,无论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何种不同的方法,阻碍人道主义援助和准入的个人和实体也有可能根据个别制裁制度中的其他列名标准而被列入名单,包括作为和平进程的障碍,但这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联合国安理会对阻碍人道主义援助行为实施制裁的不同做法的影响
如上所述,存在两个列名标准的含义通常不被制裁行为者广泛理解。这些行为者包括联合国专家小组——负责调查和报告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的专家组;制裁委员会——由联合国安理会成员组成并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制裁的机构;与这些实体合作的人道主义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
这些影响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冲突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也会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这是因为,在努力寻找军事必要性和人道之间的实际平衡时,国际人道法承认,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可能存在合法或正当的障碍。然而,在实践中,这些障碍即使是合法的,也会严重阻碍平民获得救生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