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改革措施的关系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条约规则的匮乏引发了近年来许多其他法律澄清和改革的努力,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研究及其关于加强拘留法律保护的磋商程序、《哥本哈根拘留原则》、以及在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地方探索在武装冲突中适用人权法。
协调项目以多种方式补充了这些其他重要努力。该项目探讨了将国际性武装冲突规则应用于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冲突所涉及的实际操作考虑,从而寻求为各个国家提供务实的短期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也可能为长期法律发展提供参考。通过依靠各国目前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接受的规则,而不是试图从头开始制定新规则,该项目可能能够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国家支持。通过为各个国家创造遵守的可能性,该项目可以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提出的实质性概念挑战,而无需考虑多边文书的协商一致法律发展所涉及的政治和集体行动问题。通过为宣布国建立单方面义务,该项目重要的是打破了交战国之间法律义务平等的局面,这种局面阻碍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全面法律保护的发展。各国将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接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这些义务,而不是基于相互承担法律义务。
挑战
思考国际性武装冲突条约规则的实际运作以及如何在与非国家团体的冲突中全面应用这些规则,会带来许多解释和概念上的挑战。这些问题包括地位问题,包括非国家行为体交战方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享有战斗人员豁免权;关于哪种拘留制度最适合拘留非国家性武装冲突中的交战方的问题(《日内瓦三公约》对敌方交战方的战俘拘留制度,或《日内瓦四公约》对构成安全重大威胁的平民的拘留制度);以及许多其他问题,包括哪个实体将为非国家武装团体履行某些行政职责。
或许令人惊讶的是,国际性武装冲突条约法规定的许多义务都可以根据其条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款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带来的许多挑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不同程度地被各国所面对,特别是在与非正规部队或无法或不愿合作或遵守条约义务的交战国发生冲突时。
有关医务和宗教人员、伤病员保护、等级待遇、个人物品管理和安全的规则可在国家国际人事委员会 (NIAC) 中原封不动地实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都经常扮演保卫权力的角色。
国内武装冲突条约法为非缔约国国民的平民提供了详细的保护。由于非国内武装冲突(尤其是国内叛乱)通常涉及缔约国国民,因此《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应适用于非国内武装冲突,无论国籍如何。
关于拘留和拘禁,将国际性武装冲突条约规则直接应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意味着各国可以适用《日内瓦第三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一公约》制度,根据身份拘留非国家武装团体成员,直至冲突结束,但前提是武装团体满足《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此类身份的标准(例如,《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4(A)(2) 条),并且国家还为其成员提供战斗员豁免权,因为战斗员豁免权与战俘身份密不可分。由于这些拘留至冲突结束的条件很少得到满足,忠实地适用国际性武装冲突规则将使《日内瓦第四公约》制度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推定拘留模式,拘留基于对安全威胁的个性化判断和每两年一次的程序审查。
大部分有关人道待遇和遣返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规则都可以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轻松应用。一般性武装冲突公约还要求各国只能将被拘留者移交给其他一般性武装冲突公约签署国,从而通过要求对被拘留者承担平行的法律义务来确保人道待遇。将这些义务转化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需要采用单方面声明的各国在进行移交之前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接收国的人道待遇保护充分。
尽管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刑事责任法律已出现显著趋同,但一些国际性武装冲突罪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未明确规定为战争罪行。采取单方面声明的国家可能需要单独决定是否认为这些额外义务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