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读者注意康斯坦丁帖子的评论,其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国内武装冲突何时才国际化?我想补充一些自己的想法,首先是关于一些定义问题。
我们首先需要就国内武装冲突的“国际化”的真正含义达成一致。在我看来,这一概念只有在表示表面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转变为国际性武装冲突,从而使更全面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律制度适用于该冲突时,才具有法律意义。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种趋势——例如,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判例法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习惯法研究推动了这种趋势——即认为大多数国际性武装冲突规则现在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但至关重要的是,这两种法律制度之间至少存在一个区别。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双方(至少)是两个平等的主权国家。合法参与敌对行动并实际上代表这些主权国家的人员因此具有战斗人员身份,并享有交战特权。他们不能仅仅因 奥地利 WhatsApp 号码 参与敌对行动而被另一方起诉,而只能因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被起诉。然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冲突双方有着根本的不同——最常见的是政府和反叛的非国家行为者。由于政府有权镇压针对他们的叛乱,因此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存在战斗人员身份或特权。叛乱分子可能仅仅因为是叛乱分子而被起诉,即使他完全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则。因此,例如,阿富汗政府有权监禁塔利班士兵,即使该士兵没有犯下战争罪。
请注意,这种区分是基于冲突的政党结构,因此将一直存在。还请注意,由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的区别是基于政党结构,因此从逻辑上讲,人们不能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如 Federico 在评论中所做的那样),即是否存在简单的武装冲突,然后再进一步询问该冲突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相反,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不同的法律类别,它们都不是残留性质的,因为如果不调查政党结构,就不可能确定它们。换句话说,当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就会存在“武装冲突”,而不是相反。
根据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国际性武装冲突被定义为国家之间的冲突。因此,有两种基本方式可以“国际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1) 通过条约和/或习惯将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特别扩大,将一些足够像国家的实体纳入当事方;或 (2) 将与国家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非国家行为者视为代表第三国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