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 2012 年以来一直在审议人权与环境问题,通过了七项决议,并任命了首位独立专家,随后又任命了两位连续的特别报告员。这些活动最终以第 48/13 号决议的通过而告终。该案文由哥斯达黎加、马尔代夫、摩洛哥、斯洛文尼亚和瑞士提出,以 43 票赞成、4 票弃权(来自俄罗斯、印度、中国和日本)的结果获得通过。这一结果远非板上钉钉,因为在决议通过前夕,包括美国和英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都表示对该提案缺乏热情。然而,在投票当天,成员国之间的分歧终于得以弥合,决议获得通过。
实际意义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 48/13 号决议的价值不容低估。该决议证实了健康环境权应得到普遍保护的想法。该决议可以加强联合国大会、欧洲委员会以及尚未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国家对健康环境权的正式承认。更重要的是,这项权利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工具来挑战国家和企业行为者未能采取迅速和充分的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污染和自然丧失三重环境危机,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强调了这一点。
援引健康环境权的法庭之争已经很常见,而且随着世界各地的个人和团体越来越意识到这项权利的存在和认可,这种情况可能会变得更加频繁。正如我在其他地方已经指出的那样,国家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健康环境权,即使在国内法没有明确承认这项权利的国家也是如此。因此,第 48/13 号决议可能会鼓励世界各地审理环境纠纷的进步法官。
人们早已认识到,气候变化威胁到一系列人权的享有,包括生存权、适足住房权、食物权和最高可达 阿曼 WhatsApp 号码 到的健康标准。相反,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本身可能对人权的享有产生负面影响,而且确实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
各国和国际机构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气候变化与人权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其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国际人权机构已逐步将注意力和资源投入到气候变化问题上。2008 年至 2021 年期间,理事会通过了11 项关于人权与气候变化的决议,而联合国人权与环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16 年和2019 年就同一问题发表了两份专门报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还就华沙国际损失与损害机制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独立补救机制的职权范围等问题向气候制度条约机构提交了一系列意见书。
与此同时,自2011年起,气候机制各方逐渐注意到人权义务与气候变化义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与协同作用。《巴黎协定》成为第一部在序言中明确提及人权法义务的国际环境条约,并敦促各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时考虑到这些义务。
因此,第 48/14 号决议可视为一个漫长过程的最后一章,各国和国际组织通过这一过程巩固了对国际法和合作这两个领域相互作用的共同理解。该决议通过设立新的联合国人权与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报告员,进一步使这一过程制度化。
新任任务负责人的具体任务是处理上述人权保护与气候行动之间复杂关系的两个方面。在未来三年内,报告员将就如何应对和防止气候变化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以及如何加强将人权问题纳入气候政策制定和立法提出建议。任务负责人还将就如何在减缓和适应政策、做法、投资和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促进人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