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对气候损害的域外责任都应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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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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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气候损害的域外责任都应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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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家是否也要为其有效控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域外影响负责。目前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葡萄牙青年案中的申请人 辩称,所有 33 个被告国,通过其领土、进口和出口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要对葡萄牙发生的气候相关危害负责。他们的主张雄心勃勃。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第 1 条规定的管辖权“主要为属地性”,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涵盖“缔约国在其领土外实施的行为或产生影响的行为”(Al-Skeini 和其他人, § 131)。虽然在国外产生影响的温室气体排放原则上可以符合这一描述,但法院从未考虑过跨境环境损害。

迄今为止,欧洲人权法院确立的域外例外适用于被告国对境外领土或人员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情况。虽然法院最近对“老大哥观察”案的判决可以被解读为在具有域外效力的域外行为案件中隐含的管辖权开放(此处和此处讨论),但也可以说,在那里假定的任何域外效力都涉及消极义务,这可能不同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积极义务(见此处)。另一方面,法院经常强调,在环境背景下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下适用的原则“大致相似”(哈顿,§119)。

气候损害域外管辖权的另一个问题是普遍性。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域外管辖权可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能会不受限制。欧洲人权法院最近警告不要对管辖权进行无限制和普遍化的解释(MN and Others v. Belgium)。然而,与MN and Others 不同,在 MN and Others 中,比利时只是拒绝改变叙利亚人从黎巴嫩申请签证的现状,而一个排放或允许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其自身的行为或不作为,会加剧气候对其他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在这方面,域外管辖权将由国家触发,而不是由海外人士“单方面”触发(MN and Others,第 121 段)。

此外,可以设想,《公约》法律空间内的影响。这将呼应先前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法院试图避免在《公约》通常涵盖的领土上出现人权保护真空(塞浦路斯诉土耳其,§78;Bankovic 等,§80)。诚然(见此处和此处),这种限制会根据地理位置对相同的域外影响进行区分。尽管如此,《欧洲人权公约》作为“集体执行人权”条约的特殊性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缔约国在欧洲跨境侵权背景下“联合行动和合作”的义务( Güzelyurtlu等,§232;Castaño §81)。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最近做出的裁决则更进一步。这两个机构都表示,如果国家的活动以“直接和合理可预见的方式”影响其领土以外的人权,或该行为与侵犯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各自的公约在域外适用。特别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表示,如果其他国家的居民遭受到部分由德国排放造成的伤害,则可以援引德国宪法的保护,因为德国的排放与国外气候导致的严重人权影响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因素”(Neubauer 等,§§ 101、1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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