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们可以问个始终隐藏在幕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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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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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们可以问个始终隐藏在幕后的问题

Post by pappu6329 »

资源。人们经常提出这样的观点:如果我们希望国际刑事法院能受理更好的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就需要扩大调查范围。这种观点认为,首先针对各种中层领导人建立案件,可以为以后追查高层领导人提供更好的基础。有人认为,只要法院拥有更多资源,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这种观点认为,缔约国应该提供更多资金,因此如果法院没有成功,他们必须承担部分责任。然而,观点又可以颠倒过来。如果法院确实只有拥有更多资源才能取得成功,而很明显,缔约国不会提供这些资源:法院的工作还有可能完成吗?

实际上,各方无意大幅增加法院的运营预算。法院作为一个机构,在这方面并没有给自己带来任何好处。正如英国行政战略规划办公室的声明所强调的那样,缔约国对法院内部发生的昂贵的就业诉讼越来越感到愤怒。篇幅所限,我们无法讨论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曾被其员工以不公平解雇为由成功起诉的极其糟糕(且昂贵)的记录,也无法讨论包括现任院长在内的六名前任或现任国际刑事法院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法官正在就其 20 万欧元的免税工资、福利和养老金与国际法院法官相比过低这一公开的秘密。对此类索赔拥有管辖权的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该法庭面临的风险是,它裁决的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可能比国际刑事法院本身解决的案件还多。这些不幸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这样的论点:如果需要为过渡司法项目寻找额外的国际资金,国际刑事法院未必是使用这些资金的最佳方式。

戈德斯通提出的其他观点实质上是:

无罪宣判确立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任何个人的无罪释放本身并不构成检察失误或失败的证据;
起诉国家行为者通常很困难,因为他们本身通常不是直接犯罪者,而且可能需要间接证据才能将他们与罪行联系起来。
正如巴罗斯所指出的,这些观点有其道理,国际刑事法院不仅仅是检察官,“但如果检察官办公室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案件,很难想象法院如何取得成功。”我将在以后的帖子中谈到检察官办公室及其管理层。巴罗斯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观点,即“最近的挫折……可能导致恶性循环:缔约国可能更不愿意提供开展更广泛调查所需的额外资源……而这反过来可能需要解决根本问题。”

我唯一对分析有异议的是,它暗示这是一个可能的风险。我认为,目前的现实很可能是,鉴于 ICC 成果稀少,各国不愿进一步投资。英国 ASP 声明只是最明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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