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唯一合理推论还是众多推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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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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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唯一合理推论还是众多推论之一?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萨拉姆法官和特拉迪法官没有使用“特殊意图”一词来描述种族隔离的犯罪意图(可能是为了避免与种族灭绝所需的证明标准进行比较?),而岩泽法官同意诺尔特的观点,“与种族灭绝一样,种族隔离的国际罪行需要对特定群体存在特殊意图”(岩泽法官,单独意见,第 12 段)。

《种族隔离公约》和《罗马规约》中的定义都集中在针对种族群体实施的非人道行为的系统性、制度化、歧视性和压迫性(犯罪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包含的对该种族群体的统治目的(犯罪意图)。下一节探讨法官确定犯罪意图的举证标准。


目前尚无国际案例对种族隔离犯罪意图的证明标准做出进一步规定。一般而言,国际法院在各类案件中采用的标准包括:

排除合理怀疑:国际法院种族灭绝案中的“唯一合理推论”标准有所体现,其他案件中也有同样的标准,包括科孚海峡案(“完全确凿的证据”,第 17 页)。
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高度可能性,即事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 1986 年尼加拉 埃及 WhatsApp 号码 瓜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判决,第 29 段)。
可能性优势:当法庭“根据可能性权衡”而确信时,可能性较大(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介入,1992 年,第 248 段)。
更高的举证标准通常适用于“极其严重”的指控(科孚海峡案,1949 年,第 17 页)。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重申了这一点,法院表示“法院要求提供与指控严重性相称的高确定性证据”(第 210 段)。

对于国际犯罪,众所周知,种族灭绝罪需要有“特定意图”——即全部或部分消灭目标群体成员。至于标准,诺尔特法官表示: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行为“唯一合理的推论”是其意图维持制度化的政权,系统地压迫和统治一个种族或族裔群体(在以色列的案例中,是巴勒斯坦人相对于以色列犹太人)时,法院才应认定该国具有种族隔离的必要特殊意图。只有当其他推论显然不合理时,才应认为这种特殊意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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