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 另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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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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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另一种方法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认可“集体反制”这一宽泛的概念,包括我们所谓的“代理反制”,通常是出于政策和公平的考虑。它特别指出了国家之间技术或物质能力的不平衡,以及强国应该能够帮助弱国的直觉。这也是支持反制领域合作的文献中普遍表达的担忧。这当然是一个可以理解的目标,它可能会推动代理反制理论的发展,无论是作为网络空间的特定响应机制,还是作为国际责任法的一般发展。

尽管如此,任何此类发展都需要关注被请求国的行动合法化的确切法律机制——无论是通过某种代理、授权还是理由转移。此外,尤其是如果旨在发展反措施的一般法律,它还需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滥用。有权采取反 格鲁吉亚 WhatsApp 号码 措施的国家范围的扩大也可能导致更多国家诉诸反措施,并加剧争端。此外,关键是要防止强国滥用这一“新”权利。虽然需要提出请求,但这些国家仍将决定何时根据请求采取行动,从而决定它们希望执行哪些侵犯小国权利的行为。科斯肯涅米在 2002 年撰写的关于他所谓的团结措施的文章中指出,鉴于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些情况下有采取行动的义务——与国内警察部队不同——因此强国可以“通过选择他们执行的违法行为和他们不执行的违法行为,以及决定他们反应的方式和强度,来创造他们喜欢的世界秩序”(第 344 页)。科斯肯涅米的观点同样适用于代理反措施问题。


毫无疑问,拟议制定代理反措施背后的政策考量是重要的。如果各国确实希望朝这个方向发展法律,那么可能有更好的方法来实现同样的结果。这基本上需要两个步骤。首先,它需要将某些义务归类为普遍义务(例如,恶意网络行动经常侵犯的义务,如领土主权和不干涉)。其次,它需要澄清国际法中普遍利益反措施的可允许性。这样,恶意网络行动的受害国仍可以呼吁其盟友对其不法行为者采取反措施。这种方法将与责任法的基本结构(关于资格)以及现有的国家责任实施总体框架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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