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较新的方法中,Coco 和 Dias依靠“一系列保护性义务”,这些义务的基础是“几项国际法主要规则”。他们确定了“四组保护性义务,要求各国防止、制止或纠正某些危害”(第 774 页),其中前两组“可以追溯到一般国际法的主要义务”:
“……(i) 各国有义务不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第三国权利的行为,这在科孚海峡案中有所明确,我们称之为‘科孚海峡’原则;(ii) 各国有义务防止和补救重大跨境损害,即使是由合法活动造成的损害,这被称为‘无损害’原则。”(第 783-804 页)
尽管框架不同,但关于前两项义务的基本论点实际上仍然是基于确定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规则,从中可以得出自动适用于所有形式活动的具有约束力的尽职调查义务。该论点基于《科孚海峡》中阐明的国家的一般义务,作者认为“包括防止和制止有关有害行为的义务,并且只要一国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类行为源自或过境其领土,该义务就会产生”(第 784 页),该义务与国际环境法中确立的类似广泛框架的“无害”规则的应用相辅相成。
在科孚海峡案中,尊重和不妨碍无害通行权的义务构成了法院裁决 德国 WhatsApp 号码 的主要焦点(第 10、27、30、31、33 页),,该案件“旨在确认一项被阿尔巴尼亚不公正地拒绝的权利”(第 30 页)。英国的部分主张是“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有按照 1907 年《海牙公约 VIII》的要求,根据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的一般原则通知这些水雷的存在”(第 10 页)。法院在确定义务的基础并克服 1907 年《海牙公约》在战争时期以外的不适用性时,使用了以下语言,这些语言源自英国的主张:
“这些义务并非基于适用于战时的 1907 年《海牙公约》第 VIII 条,而是基于某些普遍且公认的原则,即:基本的人道考虑,在和平时期比在战争时期更为严格;海上交通自由原则;以及每个国家不得允许其领土被故意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的义务。”(第 22 页)
这些“某些普遍公认的原则”在判决书中的其他部分没有得到处理或阐述。虽然这段简短的文字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法院的推理仅限于无害通过或类似的海上问题,但判决书中也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法院打算承认或确立一项广泛的一般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允许其领土被用来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完整的判决书强调,该义务是高度语境化的,并结合无害通过权进行解释。
科孚海峡案中的这一措辞并不是指防止领土被用于损害其他国家权利的活动的义务,而只是指“不得故意允许其领土被用于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的义务。法院在 1949 年采用这一特定措辞,并非旨在承认或建立国际法中的一般尽职调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