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与习惯国际法对斯蒂芬·塔尔蒙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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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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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习惯国际法对斯蒂芬·塔尔蒙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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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尔蒙教授的文章有很多值得认同的地方,它探讨了国际法院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方法,并得出结论:“国际法院采用的主要方法既不是归纳法也不是演绎法,而是断言法。”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包括其结论。

法院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识别方法

塔尔蒙教授对法院本身和作者们都未讨论其用于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内容和范围的方法表示遗憾。但法院当然已在 2012 年“国家管辖豁免”案判决中指出,为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法院必须适用其一再制定的用于确定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标准”——事实也确实如此。法院回顾了其在北海大陆架案和大陆架(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案中的声明,法院在这些声明中“明确表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要求存在‘既定的实践’和法律确信”(《2012 年国际法院报告》,第 99 页,见第 122 页,第 55 段)。法院也可能 希腊 WhatsApp 号码 引用其他判决,其中包括《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这些判决确实体现出一种连贯的方法(个别情况下,总体上更是如此),即使并非所有相关问题都得到了充分解决。有人认为法院并未始终坚持这一既定方法是一回事,而塔尔蒙教授认为法院“几乎从未声明过”这种方法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正如塔尔蒙教授自己的一些脚注所表明的那样,作家们也没有对法院的方法论问题置之不理。 Alvarez-Jiménez 的《国际法院判例中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方法:2000-2009》(引自 Talmon 第 24 页)、Geiger 的《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习惯国际法:批判性评价》、Ferrer Lloret 的《国际法院判例中习惯国际法的不能承受之轻》、Hagemann 的《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法院法理中的民族法结构》(瑞士年鉴 X,1953,61 — 88)、Benvenisti 的《习惯国际法作为促进效率的司法工具》以及最近 Tams 的《元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不能承受之轻》和法院:司法立法研究》等,所有这些都证明法院的方法论所吸引的远不止“一点兴趣”。

国际法委员会 (ILC) 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这一专题的工作表明,仔细阅读国际法院 (和常设国际法院) 的判决和咨询意见确实可以推导出很多内容 (关于这个相当无辜的词,下文将有更多介绍)。法官的某些单独和不同意见,以及他们的一些庭外著作,在这方面也很有价值。遗憾的是,塔尔蒙教授的文章似乎在 2014 年 7 月就已定稿,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其中没有考虑到国际法委员会在 2014 年和 2015 年的工作。截至 2015 年 7 月,起草委员会已暂时通过了 16 项结论草案,其中大量借鉴了国际法院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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